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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发放信用贷款的可行性分析

2006-07-04 16:21 来源:

  摘要:本文对目前银行所采用的主要贷款方式以及适度发放信用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信用贷款的制度安排。

  一、目前银行采用的主要贷款方式

  1.保证担保、抵押和质押方式。目前,银行往往通过加强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来降低贷款风险。要么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可接受的保证人,要么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可接受的本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要么占有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以处置质物来优先受偿,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的贷款损失。

  2.保证的衍生方式。银行为了防范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推出了法人客户由股东个人(包括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进行自然人保证,以约束企业主承担无限保证责任。此外,银行与专门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以放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一定倍数的额度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3.质押的衍生方式。为了突破质押担保方式的局限性,银行创新了收费权的质押、退税账户托管、人寿保单等新的质押方式,以规避贷款风险。

  上述三种方式突出了贷款风险的防范,贷款要担保似乎成了现在银行经营贷款的定律,但事实上,商业银行大量的呆滞、呆账贷款当初大多数也是采用抵押、保证担保形式发放的,而且《商业银行法》也并没有规定银行不能发放信用贷款。在安全性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上,银行把风险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不是把握利润最大化这个根本,说明目前银行的经营思路和理念,尚未取得脱胎换骨的进化。在这种背景下,银行贷款决策只选择风险最小化,过分重视依赖抵押和外部还款的担保,使得抵押从手段成为了目的,从第二位的决定因素变成了第一位。这样,银行信贷资产向公共设施建设、大企业、大项目和上市公司集中就成了必然选择,而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青睐也就是必然结果,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因此加剧。

  二、信用贷款发放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从总体上看,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日趋成熟:一是外部约束松动,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信用秩序逐步转好。政府已日益重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加大了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力度,不少地方相继建立了不良贷款企业“曝光台”或“黑名单”,初步形成了“守信者受惠,失信者受罚”的氛围,企业信用意识有明显提高。

  2.企业产权日益明晰。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所有者主体缺失现象已得到明显改观,新建和改建的一大批中小企业已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合格市场主体,并已成为目前银行贷款的重要客户。

  3.企业销货环节管理加强。现在,赊销方式已不再是企业拓展市场的主要方式,特别在商贸企业中更为明显。即使赊销,也采取了事前控制,采取建立信用管理部门的方式,对购货商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管理,避免了大量坏账的产生,实际现金流量明显提高。

  二是内部因素促成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成为可能,主要表现在:

  1.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目前信贷市场处于买方市场,若银行把第二还款来源的门槛设得过高,将把缺乏可供抵押担保资产的优良中小企业拒之门外,从而丧失很大的潜在优良客户群体,影响银行的长远发展和竞争优势。

  2.内部控制日益加强。目前银行吸取了过去信贷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加强内部横向制衡,纵向制约建立了信贷的科学决策机制,并推广“三化”控制,即内部制约网络化、内部管理制度化、贷款操作程序化,从而为减少信用贷款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3.银企合作得到巩固。随着社会信用状况的改善,银企关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融洽和加强。银行往往都拥有一些与自己合作多年的优良客户,他们能坚持诚信经营,彼此也十分了解,从无发生过不良记录。若这些企业遇到临时性原材料储备向银行申请借款,在企业无抵押物、保证人提供的情况下,银行适度发放信用贷款,企业会从内心深处感激银行,对银行产生较高的忠诚度,不易被他行所渗透。

  4.客户经理业务素质提高。客户经理日益重视贷前的调查和综合分析,并做好跟踪检查和动态监管来确保贷后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大部分已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丰富的营贷经验。适度引入信用贷款,虽然风险增大,但同时会促使客户经理学习先进的信贷理念,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力,提高银行对信贷风险的整体防范能力,带来“鲶鱼效应”。

  三、信用贷款发放的制度安排

  1.信用贷款对象的确定。《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只有当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获得银行的信用放款。发放信用贷款必须同时符合6个条件:(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50%;(3)货款归行额达到贷款周转次数5次以上,日均存款保持贷款额的10%以上;(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6)税务风险比较小。

  2.信用贷款要素的确定

  (1)信用贷款额度的确定。一是从现金流入量来确定:最高余额不大于全年货款归行额的20%。二是从已被抵押的房地产权利值来确定:最高余额不大于已被银行全部抵押的房地产权利价值的30%—40%。三是从企业的自有资金状况来确定:最高余额≤所有者权益一负债。

  (2)信用贷款期限的确定。信用贷款不能用于中长期贷款,仅限于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短期补充,一般在6个月以内。对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3)信用贷款利率的确定。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信用贷款利率应高于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利率。一般以基准利率上浮20%—30%掌握。

  3.信用贷款的配套安排

  (1)把握信用贷款目的。发放信用贷款的主要目的是巩固现有优良客户,发展潜在优良客户,因此要根据不同的区域信用环境、管贷水平、竞争程度、企业素质等情况遴选一批优良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增强优良客户与银行的粘合力,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加强贷款风险预警机制。信用贷款对贷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在传统贷款管理基础上,创新一种适合信用放款的贷后管理模式。坚持做到每季检查和调查,密切关注风险点,如行业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等,同时,掌握重点贷款企业的现金流,以掌控风险。

  (3)严格信用贷款的授权。发放信用贷款应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对区域信用环境好、信贷管理严格、客户经理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历年信贷资产质量优异的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授予一定的权限。同时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加强约束。

  (4)取得政府部门支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继续坚决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拖欠银行本息行为,同时要为银行对当地政府所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金,以调动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