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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制度》衔接的探讨

来源: 编辑: 2006/04/21 09:59:35  字体:

  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现行证券法规的要求,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就引申出改制企业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目前实务界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执行原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例如原企业为工业企业的,则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原企业为商贸企业的,则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二是执行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执行的会计制度,即《企业会计制度》。我们知道,不同的会计制度基准,将会导致不同的净资产。我们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与委托审计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对股份制改制企业而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利于正确界定主发起人的净资产,有利于同今后时期会计政策相一致,有利于申报会计资料前后可比。

  关于开办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制度时,对“开办费”账户的2000年年末余额,是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也可从简处理,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

  对拟上市改制的企业,根据有关证券法规,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提供三年又一期(以下简称申报期)的财务会计资料。那么,拟上市改制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申报期内发生开办费,是一次性记入2001年度损益,还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相应的损益归属年度,并调整相关年度损益?我们的意见是记入相应的损益归属年度,并调整相关年度损益,以求会计政策在申报期内前后一致。对于申报期期初业已存在的开办费余额,我们意见将其余额一次性记入申报期最早期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

  关于研究和开发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制度时,对过去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是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我们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则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

  拟上市改制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申报期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是一次性记入2001年度损益,还是分别转入研发费的发生年度?我们意见应采用后者。对申报期期初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我们意见是记入申报期最早期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

  关于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这就引申出以下三个问题:

  1.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作价规定,同《公司法》第80条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规定相左。我们认为,控制投资人无形资产出资过大问题,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来限定。

  2.不是为公发股票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允许无形资产按投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如若允许,那么同样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发股票公司与非公发股票公司对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入账基础不一;如若不允许,又超越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有公发与非公发之分。况且,实际中有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还没有公发意图,即便有公发意图,也不一定就能如愿。

  3.对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时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经财政部门确认,且已入账和折股,没有按原投资者账面价值入账,在上报上市申报材料时,如何处理?我们的意见是尊重历史,从简处理,不再追溯。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一般来讲,企业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是20—40年,而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50—70年。按照上述规定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在计提折旧时,如何确定折旧年限?我们意见仍然要分别土地成本和其他建造成本,按不同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

  固定资产核算还有以下两个实务问题值得探讨:

  1.《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未单独计价的软件的会计处理,即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果该项软件单独计价,是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还是列为无形资产核算?我们意见,单独计价的软件,应列为无形资产核算。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加上相关的税费入账;而接受投资方则是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那么,投资各方对该固定资产所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之间的差异,在投资方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差额”将投资成本调整为与其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一致;但在投资方按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则不作处理。仅仅因为投资方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不同,界定的投资成本就不同,这样处理似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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