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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基本原则标准的辩证思考

来源: 卢莹 郑洪平 杨戈 编辑: 2008/08/05 16:31:55  字体:

  摘  要: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结合审计理论与实践,对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基本原则和标准,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较深刻的阐述。

  l、切实做到审计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着眼目前程序法应优先于实体法,内化互动,促进审计行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2、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与标准相互依存、渗透,它们的相互联系,渗透只存于相互分离、对立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在法的精神下客观求是,切实保护市场经济下的多元经济主体利益。

  3、导源现今审计体系,力主审计主体冲破权力瓶颈,在法律天平中追求审计客观公正。

  4、对审计实践中的“模糊?清晰”规律中的“亦此亦彼”形态一般性切题,论述该种形态是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必经的阶段和最重要的中间环节。

  5、释解新经济条件下,微观审计与宏观审计的层次性,即,非“一城一地”审计之争,要以审计基本原则和标准在哲学上的辩证思维为最高目标。

  6、坚持审计原则和标准,与时俱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落实审计基本原则和标准,文中对该项内容从审计实践角度予以详细释明。

  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是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其实质,是审计机关要围绕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来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发,为政府、人大以及有关权力部门、公众提供有价值的真实的审计信息。

  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是审计法规定的诸项原则的核心。审计法对审计行为规定的原则有独立性的原则、双重领导的原则、重要性的原则、回避的原则等,但这些都从属于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原则。它是对各具体原则的抽象和辩证综合。独立性的审计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保持审计组织上的独立性,更要慎独思考,保持一种理智的心态,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客观的独立的判断。双重领导的审计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审计行为不受权力制约,防止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和审计监督有法不依显失公正,它既是办理重大审计事项的组织原则,也是保护审计人员的一项重要措施。重要性的审计原则,体现了审计工作的方法论,其核心始终围绕着确定的审计事项,必须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这样一条主线,审计的主客体确认的重要事项基本相同(并非处理经济事项的依据完全一致),双方审定的财务报表的数字不能游离在法定(或公允)的误差之外,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论一定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反映法律性、客观性、公正性。审计法规定的有关原则都是在依法审计,客观众正的审计原则下,是发散性收敛思维在现阶段审计系统的具体表现。至于审计经费单列等项原则,是对审计法的法理解释的量化差异,实质都没有脱离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审计实体法与审计程序法(准行政行为)

  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以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划分出具有实体性行为和程序性行为两种属性。审计法在程序法部分中对审计主体的审计方式和衔接部位做出了明确法律规定,是审计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审计程序,审计机关执行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实体部分就是写在纸上的无法操作的空规定。审计法在时间上规定了审计行为各个步骤的时限及相互承接的程序,在空间上规定了审计范围、审计取证方法、听证制度、审计组织形式和审计结论下达方式及对有关部门的协调关系等。审计法对审计行为程序的规定,可以提高审计效率,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客观公正”,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处理审计事项,保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落实审计实体法,依法规范审计对象的经济运作行为,要突出审计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允性,如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拖延、拒绝、毁弃审计资料的要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对此,审计机关一定要弄清问题详实背景后,才能采取审计措施;新企业会计准则,记载了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时,必须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资产现状,得出的审计结论才能有据可考。审计执法活动要走出“直线和片面,死板和僵化”认识问题的怪圈,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基本审计原则和标准,消除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重视实体法而忽略程序法或偏重程序法轻视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的两种倾向。审计机关要不断探求法律法规对新事物约束部位,如审计听证制度及对以前审计违纪事项处罚不超过二年等问题,过去的审计法规未有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按具有时效性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等。否则,不改常规思维与时俱进,是与审计原则和标准相悖的。

  审计实体法是针对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政策、制度进行的实际调整,可改变审计对象发生经济事项的法律地位,包括审计执法要件和审计执法是否产生法律效力问题。审计执法要件主要是指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有的审计机关严重违背审计署规定,指使社会中介组织行使审计机关职权)、职责权限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合法、审计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审计事项是否在审计范围之内。审计行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审计执法的核心问题。包括,先定力审计结论一经做出,推定合法有效;确定力??审计行为依法有效,不能任意变动;拘束力审计决定做出后,对所有人都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力对审计决定,审计对象必须服从,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说,审计实体法对审计机关的要求,裂化了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行政执法主客体资金裙带关系(包括过去的财政监察)的凝固链。审计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内化了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和标准,从而导引审计执法活动必然通过审计实体性、程序性行为表现出丰富的外在形式。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深入审计的实践,与市场经济转轨同一步骤,积极推进审计工作基础建设,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促进审计行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审计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互相结的,审计机关贯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和标准,其重要目标之一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问题,有效地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依照审计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实践表明,没有是非标准,对审计对象无法评价、认定,无谓监督。相应,没有操作规则,就会紊乱无序,难以保证监督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实现审计目标便是一句空话。所以,必须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李金华审计长在2003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强调不断加强、“人、法、技”建设时指出:“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规范审计行为。今年要把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作为主要任务,强化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按规定办事的意识。对已经出台的审计准则,要做到制定一个就落实一个、总结完善一个。要结合审计实践不断细化和完善审计准则,提高可操作性。审计准则是审计实体法和程序法密切结合的产物,全面落实审计准则,会大大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给予政府审计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和法制保障。

  二、依法审计与客观公正

  “依法审计”与“客观公正”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不依法审计,无谓“客观公正”,无“客观公正”难“依法审计”。尽管世界各国政府审计模式有差别,但都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忠实宪法所规定审计职责,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最高目标。我国政府审计属于行政模式,按照行政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行政工作”职责。审计法又规定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因此,各级次审计机关在完成上级审计机关部署的审计任务同时,必须把审计注意力放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目标上。

  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致使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重点、审计目标及手段产生较大差异。在既定的审计目标作用下,审计结果具有明显特点,如涉及部分重大审计项目,有严重问题部门、单位和个人的一般规律是:贫困地区违纪违规问题较多经济发展较缓慢发达地区违法违纪额度大而手段隐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被审计单位资金运作环节复杂而粗放经营的企事业简单;有较高素质的管理者明知故犯的少而被动违规事项多,素质较低并处在“59”现象的管理,者主动违法违纪的人数多,而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的少:以金钱开路,跑官要官者的大部分是贪官,而被视为“铁面无私”的黑包公并事业有成的人一般没有大问题……,上述仅是审计对象一小部分单位多有的现象最一般归类,扩展到一个地区乃至全国,远比这交错复杂得多庞大得多。所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对多重、多维、复杂的审计事项,尤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掌握审计主动权。坚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利原则性,依法审计,使审计对象确信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客观公正,贯彻执行审计法的实事求是精神,为审计对象服务,为本级政府宏观调控服务。使审计对象切实感受到寻求法律法规保障正当权益和权利,遵纪守法经营管理,严格自身财政、财务收支;就有广阔的自由的发展空间,否则,处处受法律法规限制和制裁。

  三、依法审计与依权审计

  有些理论文章在描述我国行政执法还存在着腐败的时候讲到,行政执法权力与利益末彻底脱钩,“这个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一些政府部门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找事、争权土要在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争那些能给本部门、本系统带来‘实惠’的审批权、发证权、罚款权,”而且产生权力‘寻租’现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公务员世贸组织知识读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有无相生,难易相成“,审计机关贯彻”依法审讯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就是在这种权与法的较量中,突破重围,生成的。依法审计,就要冲破那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围栏,使区域之间、企业之间、政府经济调控手段之间组成”宽带网“,形成高效运作机制,产生1十1>2经济、社会和环境效果,起到维护经济秩序作用。然而,这仅是审计机关执法活动中面对权与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矛盾主要方面仍在审计机关内部,尤其存在着”依法“、”依权“以及是否公正处理审计事项问题。溯源看,我国审计体系的建立导源来自中央集权制下行政干预力量。政府力量的介入是一把双刃剑,产生了正、负双重效应。一方面迅速建立网络庞大、相对统一的审计体系,使国家社会机能步入和谐,减少了审计系统的子系统因自生自长所增加的社会成本,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另一方面是市场改革所要求的公平、效率等原则以及社会民主化所要求的分权、制衡等思潮,正在排斥着政府在审计体系中的行政力量。社会对政府行为的刚性约束不足。我国政府审计由于上述集权与分权管理控制模式引致,下级政府、部门不可避免地受上级政府、部门的控制,法律法规的贯彻不同程度受到上层主观意志的支配和威胁。特别是直接涉及到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评定,扩延到个人升迁、子女就业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加之时有环境”低迷“,一些审计机关与审计对象无法摆脱的互动制约,或个别头面人物出面干涉,或以领导意见定性,或以无权制定政策的上一级”土办法“作为蓝本裁决,更有甚者,个别重大审计事项成为”恶官“的”一只笔批示“、”一句话定案“习惯做法。如同SARS病毒一样传染了一部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产生的异项”抗体“确实给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构成很大阻力,极有可能导致审计业务会议虚设,以”一把手“意愿处理审计事项现象发生。这种以权力为核心的审计行为,与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水火不相容,是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的首要障碍。至于因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审计定性与法律法规相去甚远,那是机构改革建立淘汰机制和强化审计人员学习问题与审计行为中的权力因素无关。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正确划清以权和依法审计的界限,依法行政,遏制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全面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弥补审计工作损失。

  四、“亦此亦彼”的审计事项与审计信息的真实

  事物发展总是从模糊性开始逐步达到清晰化,人们才能在不断的研究探索中,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渐进性往往使事物发展出现一段模糊状态,即为当旧事物被新事物否定时,渐进过程中断了,新旧事物之间有一条确定的线,这就是发展中的非连续性;同时,旧事物的否定又是该事物的渐进过程发展的结果,它表现着新旧事物之间的一定联系,表现着发展中的连续性。否定就是这种非连续性和连续性的辩证统一,它既是从旧事物向新事物变革的环节,又是新事物联系的环节。“(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1978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16页)”渐进性“和”连续性“是一种中介模糊状态,也就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讲的”亦此亦彼“形态,审计行为处于这种状态时,必然向自身的对立方面转化。模糊是事物发展的常态,瞬间的,如同数学上的”零“,它比其他一切数都有更丰富的内容。因此,事物分析法的一分为二是相对的、受时间和条件的制约,不存在绝对的、无条件的、永远对立的一分为二。审计行为常常遇到上述情况,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深悟依法审计,客观公正计原则和标准内涵。一种情况是,有制定规章部门颁发的有关条款交错及相互抵制(类似对农村信用社审计辖权的确定,小金库处理适应条款,经营性收费与行政性收费的划分现象)或以行政组织(如以违背上行法规自定政策)约束行政监督问题等,这种权力干涉在审计执法中普遍存在。它是一种局部乃至全局明显的”模糊“状态,是危险权力行使的”怪圈“,是笼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火山口乌云,走出这个”怪圈“,审计机关必须以大无畏的精神,积极寻求上级党委和政府支持,并溯源求根,在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联的边缘层上获取最厚重有力的证据支持,以保证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另一种情况为事物发展客观存在的”模糊“性,诸如审计法规定的本级预算执行对预算单位挤,与应上缴财政的资金行为,法的解释仍驻足于”扩大解释“层面,存在着不确定性,故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定性有”坐收坐支财政收入“”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截留财政收入“,应缴未缴财政收入等;对挤占支农专项资金行为,一些行政人员为使项目提早完成,做了大量工作,从中列支了部分公务费,有的审计机关定性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偏重于处罚等;还有的因促进改革、发展经济招待费按规定超支问题等,这些违规行为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界限,但涉及具体审计依照”客观公正“标准定性时,又带有很强的”模糊“性。审计机关研究和处理这些问题,必须落实依法审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解决好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主流问题,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所在地发展经济的前瞻性渗透每一行为之中,真正体现法制项下的客观公正标准。与此联系的还有一种”模糊性“,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无法做出审计结论,诸如,较常见的对审计对象(或个人)严重违纪行为追究责任问题(例小金库、县、乡级财政税收”协税、借税、引税“个人提成等),许多经济监督法规规定都很抽象,审计机关和人员执行起来很困难,即使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法律法规衔接环节仍有较大空隙,容易造成权力”真空“和”寻租“。对此,我们建议,除审计机关加强依法审计外,上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协调各监督部门制定配套的法规解释条款,以使执法部门互为牵制,使监督环节形成立体效应,把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落到实处。

  五、依法审计与宏观服务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厂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要紧紧围绕上述四个基本目标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与许多WTO成员方一样,审计机关属于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有限政府”、“有效政府”、“社会中政府”,由于我国皇权至上及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人们形成的政府神圣万能的理念,还没有彻底打破,步入市场经济,逼迫政府确立新的管理观,着眼于改变过去那些习惯于高高在上、习惯于发号施令、习惯于朝令夕改的作风。围绕既定的宏观调控目标(我国综合实施的经济政策主要手段包括计划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三者的有机组合和协调配合构成了宏观调控体系)依法行政,这是审计为宏观调控监督、服务的切入点,是贯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最重要的基石。

  微观审计和宏观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微观审计是宏观审计的基础,没有微观审计,就没有真正的宏观审计,宏观审计离开了微观审计,就是无内容的、空洞的或缺乏科学性、全面性的宏观审计。只有微观审计而不能上升到宏观审计,是形而上学的、短的单线条交错的、法律法规约束力非常软弱的微观审计。从审计实践上看,微观审计主要表现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的一种专业判断和定性,审计范围具有广泛性,或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或一家企业集团,甚至某一专项资金。要求在审计执法活动中必须摸清审计对象家底,掌握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全面情况,切实保证审计质量。对于宏观审计,李金华审计长在2003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有一段讲话:“我提倡审计人员要学一点哲学和逻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增强研究和思考问题深度和严肃性,善于用发展的、系统、联系的观点认识问题,分析情况,还要注意培养从宏观角度看问题的习惯和能力,冲破就事论事的狭隘眼光的局限,自觉联系政治经济大局来开展工作、分析问题,研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延伸这段话,我们认为,审计为宏观服务,至少关注两点。一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产生之初孕育向对立面的转化,是其内部矛盾斗争的必然结果。类此经济现象每时每刻都存在,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贯彻依法审计,客观众正审计原则和标准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二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必然性利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事物发展必然性通过大量的、丰富的、生动的偶然性开辟自己的道路。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补充和表现形式,始终服从于内部隐藏的必然性。审计遵循“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审计,要注意从偶然现象中,揭露出事物过程内部隐藏的必然性的规律。揭露规律的过程也是审计分析的过程,而分析需要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如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秩序逐步走向规范是总体趋势,审计对象出现问题的偏差是第二位趋势,偏差又主要分两种趋向,即正偏差和负偏差,正偏差是以国家为轴心的审计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未能制止审计对象一切违纪违规事项的发生(实际具有绝对性),包含法律法规有约束但缺乏效果性,时滞性,或无法律法规约束等,对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时处于迷茫状态;负偏差表现审计对象在抵消法律法规约束或钻空子出现的各种问题,囊括违法违纪违规三个等级等;解决审计工作能动地反映真实的经济信息,为领导决策层服务问题,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学习中加强依法审计,提高宏观意识,善于鉴别新生事物,在它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就也发现它,仔细地对待它,扶植它。把注意审计事项发展的中介状态作为审计工作重要任务之一,对审计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出现的偏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严谨科学的审计分析态度,建立严密的审计数据库,在变动中不断追求严格的发展经济的前瞻性目标,使严肃执法与客观公正原则和标准有机结合,审计行为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六、审计原则、标准的与时俱进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和标准,需要我们适应审计实践的发展,“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十六大报告语)依法审计并不是就法论法,不考虑任何实际情况的变动,因为,审计法及其一切财经法规都带有原则性,但却不能包罗一切经济现象的约束条款,特别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许多新的经济问题出现,会使本来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更加庞杂化、网络化、系统化,立法的速度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是客观存在的,审计在新经济现象面前无法可依是正常的,因此,我们带着历史责任感,加强研究规范经济行为的量化指标,有利于审计执法更贴近于审计实践,也是审计机关职责所在。客观上,即使最严密法律,也给予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审计执法活动亦如此。因此,审计机关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其为指导办理审计事项,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再者,“任何法令都有办法躲避不执行的,或者甚至阳奉阴违。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列宁语援引《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出版1998年第2版第108页),审计监督目标是通过各种专门技术方法,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查处躲避经济法律制约行为及阳奉阴违行为。只有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才有衡量标尺,发现线索,彻底追查经济大案、要案。

  与时俱进,是审计机关贯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审计执法要有时效性和前瞻性,凡过时的法律法规坚决停止执行;凡不适应发展经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有关规定要分析判断后,请示有权立法机构确定后贯彻;凡地方、部门相互掣肘或相矛盾的内部文件,以最高级别公开发布的规定为准;凡领导讲话或内部传阅的或下发的安排意见,与公开透明的外部法律法规相悖时,不能作为审计执法依据,坚决杜绝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以所谓的“内部掌握”红头文件指导经济工作作为审计依据的行为发生。与时俱进,体现审计执行现行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上,融于审计过程的每一转换环节之中。研究探索审计中代表先进生产力各经济因素,是审计机关执法活动的义不容辞的任务,因为客观公正标准是审计主体思维多重因素的组合,既涵盖约束审计对象出现问题的客观公正标准,也包括了审计机关制作的审计底稿留下的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正确的、有新经济增长点的审计轨迹,由此推及,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监督,就能起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审计监督是国家上层建筑监督网络上的一个重要网点,按照宪法规定对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监督,解决审计问题就是解决审计矛盾的过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把自身思维意识和实践环节纳入整个矛盾环境之中。只要我们不断研究发掘审计关节点,探索审计过程的主要矛盾主要方面及其互相结矛盾的全面情况,并抓住审计过程每一阶段特殊矛盾的特殊本质,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审计措施,我们就能把握全局,以严格审计执法为前提,增强处理审计事项的主动性,灵活性,进一步贴近客观公正标准。

  事物的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是事物的比较深刻、比较稳定的方面。事物的现象(面貌)是我们所感知的事物外表形态,是比较片面的、表面的、局部的,比事物本质更丰富、更生动。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首先接触的是对方给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随后,审计人员根据审前调查所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这个过程审计人员获取的信息是初步感知阶段(因有审前调查己步入感觉阶段)。伴随审计实施的深入,有些假象初露端倪,会沿着一条弯曲的线路行进露出真相。从接触伪装到揭露真相,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否则被假象所迷惑,在客观上就坚持不了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这种利用形式逻辑的概念、判断、推理形成的审计结论,对审计人员来说,还远未达到审计要求。审计的辩证思维一般都表现在研究审计事项阶段,应着重考虑:对某一违纪行为,都应当问是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已经怎么样,应当怎么样等,如某城市领导指示所属事业单位房管处,将应由其下属拆迁办公室收取的“拆迁费”纳入房管处账户,并责成有关人员督办拆迁工作。为完成项目工程进度,房管处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对“钉子户”强行拆迁,并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了任务。如果审计人员以“短距离”眼光就法论法审视该事项,对房管处资金运作得出“乱收费”结论并不过分。如果以依法审计和客观公正原则标准衡量,可能定性为,违规收费(或收费错位一我认为一些违纪事项定性用语要以内容为基础),并坚持实事求是精神,不给以处理、处罚,在审计意见书中责令改正,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再如,中国审计报2003年4月4日二版登载的新疆审计厅在预算执行审计时,通过科学审计分析对比,提出了1993年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增值税征管在本地区存在问题,通过《审计要情反映》引起自治区领导重视,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立会后,很快颁发了文件,解决了地区的苦乐不均问题。该项审计,是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辩证思维在审计工作中辩证思维应用的典范,是审计工作上层次、上水平为宏观调控服务的标志,应当借鉴。审计实施过程长距离延伸,追寻各种矛盾的交汇点,层层剖析审计事项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及主要方面,并针对实际提出解决和处理1998年第2版第108页),审计监督目标是通过各种专门技术方法,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查处躲避经济法律制约行为及阳奉阴违行为。只有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才有衡量标尺,发现线索,彻底追查经济大案、要案。

  与时俱进,是审计机关贯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审计执法要有时效性和前瞻性,凡过时的法律法规坚决停止执行;凡不适应发展经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有关规定要分析判断后,请示有权立法机构确定后贯彻;凡地方、部门相互掣肘或相矛盾的内部文件,以最高级别公开发布的规定为准;凡领导讲话或内部传阅的或下发的安排意见,与公开透明的外部法律法规相悖时,不能作为审计执法依据,坚决杜绝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以所谓的“内部掌握”红头文件指导经济工作作为审计依据的行为发生。与时俱进,体现审计执行现行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上,融于审计过程的每一转换环节之中。研究探索审计中代表先进生产力各经济因素,是审计机关执法活动的义不容辞的任务,因为客观公正标准是审计主体思维多重因素的组合,既涵盖约束审计对象出现问题的客观公正标准,也包括了审计机关制作的审计底稿留下的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正确的、有新经济增长点的审计轨迹,由此推及,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监督,就能起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审计监督是国家上层建筑监督网络上的一个重要网点,按照宪法规定对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监督,解决审计问题就是解决审计矛盾的过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把自身思维意识和实践环节纳入整个矛盾环境之中。只要我们不断研究发掘审计关节点,探索审计过程的主要矛盾主要方面及其互相结矛盾的全面情况,并抓住审计过程每一阶段特殊矛盾的特殊本质,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审计措施,我们就能把握全局,以严格审计执法为前提,增强处理审计事项的主动性,灵活性,进一步贴近客观公正标准。

  事物的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是事物的比较深刻、比较稳定的方面。事物的现象(面貌)是我们所感知的事物外表形态,是比较片面的、表面的、局部的,比事物本质更丰富、更生动。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首先接触的是对方给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随后,审计人员根据审前调查所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这个过程审计人员获取的信息是初步感知阶段(因有审前调查己步入感觉阶段)。伴随审计实施的深入,有些假象初露端倪,会沿着一条弯曲的线路行进露出真相。从接触伪装到揭露真相,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否则被假象所迷惑,在客观上就坚持不了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这种利用形式逻辑的概念、判断、推理形成的审计结论,对审计人员来说,还远未达到审计要求。审计的辩证思维一般都表现在研究审计事项阶段,应着重考虑:对某一违纪行为,都应当问是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已经怎么样,应当怎么样等,如某城市领导指示所属事业单位房管处,将应由其下属拆迁办公室收取的“拆迁费”纳入房管处账户,并责成有关人员督办拆迁工作。为完成项目工程进度,房管处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对“钉子户”强行拆迁,并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了任务。如果审计人员以“短距离”眼光就法论法审视该事项,对房管处资金运作得出“乱收费”结论并不过分。如果以依法审计和客观公正原则标准衡量,可能定性为,违规收费(或收费错位一我认为一些违纪事项定性用语要以内容为基础),并坚持实事求是精神,不给以处理、处罚,在审计意见书中责令改正,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再如,中国审计报2003年4月4日二版登载的新疆审计厅在预算执行审计时,通过科学审计分析对比,提出了1993年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增值税征管在本地区存在问题,通过《审计要情反映》引起自治区领导重视,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立会后,很快颁发了文件,解决了地区的苦乐不均问题。该项审计,是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辩证思维在审计工作中辩证思维应用的典范,是审计工作上层次、上水平为宏观调控服务的标志,应当借鉴。审计实施过程长距离延伸,追寻各种矛盾的交汇点,层层剖析审计事项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及主要方面,并针对实际提出解决和处理问题的办法,就一定缩短与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要求的距离。知道“梨子”的滋味,亲口尝一尝后得出结论。视审计事项为一个系统性的相互联结的“矛盾团”,坚持以常态看问题,在解析“矛盾团”中层层剥离事物发展过程的本质,递进抓住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确定属性后,积极探求解决办法。纳“无罪推定”司法通则于审计实践之中,政府审计应严格遵守法律,公正对待审计事项。一是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防主观臆断;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具有关联性,并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每一审计证据记载的审计事项正确与错误都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尺。二是审计内部的复核机构和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中认定的审计事实,进行严格把关复核。包括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应用的法律法规、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是否适当或符合规定等,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三是提高审计业务会议质量。审计机关的业务会议是审计工作法律效力产生的最后阶段,为落实好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必须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和确定经内部复核部门把关报送的审计报告,以保证审计评价及处理处罚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因此,对审计人员搜集、整理、鉴定的审计证据,凡是足以证明事实真相、证据确凿充分,但被审计单位不承认的,经审计人员签证,审计机关按审计规范规定支持审计认定,以有关法规对其审计处理处罚;对有疑点或线索的审计事项,虽被审计单位已经承认,但审计证据不充分不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审计事项的,审计机关不能予以认定;对经综合分析,在审计机关权限内并利用审计手段可继续搜集的审计证据,要集中力量尽快补正予以认定;不能继续搜集取证的可移交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无法认定或审计期内国有资产潜在流失风险的审计事项,要及时反映到决策层,以便迅速采取防范性措施。

  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处于审计机关执法活动的顶端,守其要隘,俯瞰审计行为每一触点,深层次都是支撑的筋骨构架,政府审计牢牢把握这个主要环节,审计整体效应就会达到纲举目张的作用,审计机关就能进一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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