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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

来源: 编辑: 2005/07/24 17:13:19  字体: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达几万亿元。这些巨大的投入彻底改变了中国经济落后的历史, 极大地增强了国民经济实力。1998年8月, 为了积极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和冲击,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增发1000亿国债, 专项用于加大基本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以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国家投入巨资进行基本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体现政府调控市场的基本意图。而基本建设本身具有固定性、单件性、长期性的特点, 项目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等都会造成巨大损失和浪费,实现不了政府调控市场的意图。因此, 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

  一、加强基建财务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的制度前提

  1 .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 切实实行政企分开, 使政府在基建投资方面承担有限责任

  ( 1 ) 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 就要按科学规律和国际惯例办事。什么是基本建设及其财务管理的科学规律? 我们认为, 目前发达国家包括某些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国际惯例如业主负责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就是科学规律。这是人类几十年、几百年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 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不分姓“社”和姓“资”, 是客观实际的科学反映。

  ( 2 ) 基建项目的性质不同, 政府的经济职能、责任就不同。政府办企业的目的是什么? 收税和就业。因为基建投资项目的性质不同, 政府在基建投资与管理上的职能也不同, 根据不同性质的项目而承担有限责任。基建投资项目大体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大类型。在三类项目中, 政府所扮演的经济角色是不同的。

  ①竞争性项目。指投资效益比较高、市场调节比较灵活、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在竞争性项目中政府要逐步退出, 并通过政策指导和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使企业通过市场筹资、建设和经营。企业是竞争性项目建设营运的主体。

  ②基础性项目。主要指建设周期长、投资总额大而收益较低, 需要政府扶植的基础设施和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基础性项目的投资和管理, 主要是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 通过企业( 如政府所属的各类投资公司) 进行, 同时广泛吸引地方、企业和外商参与投资。在加强中央政策性投融资的同时, 增强地方和企业的投资责任。

  ③公益性项目。主要指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环保等事业的建设项目, 公检法等政权机关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际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主要由政府进行拨款建设和管理。

  2 .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 改革基本建投资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走了一条从逐步下放审批权限, 到引入市场机制, 着力从宏观管理到微观运行都进行系列改革的道路。其方向和特点是投资的主体多元化, 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一是资金来源多渠道。基本建设投资由过去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 转变为投资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财政拨款等多种渠道。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由过去中央政府一个投资主体, 转变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集体、个体、外商等多元化的主体。三是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方式由过去主要由政府投资, 转变为联合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等多种方式。四是责任明晰化。包括政府在内的不同主体根据在基建项目投资和管理上介入的范围程度不同各自承担有限责任, 在投资与管理上实现责权利的对等与结合原则。五是注重内涵扩大再生产。从过去主要靠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转变为在新建项目的同时, 开始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六是项目实行招投标。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由行政分配任务, 逐步转向引进竞争机制, 实行招投标办法。

  当前, 基建投资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 一是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大锅饭”体制没有打破; 二是投资结构不合理, 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三是投资效益不高, 投资的市场体系不健全, 法规建设跟不上。因此, 要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 必须从改革入手,按照基建投资与管理所呈现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的方向和特点,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

  二、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

  1 .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 满足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需要; 满足宏观调控的要求, 突出资金源头控制; 区别经营性建设项目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形成不同的财务体系; 注重基建财务制度的系统性等原则。

  2 . 规范和改革基建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要进一步规范基建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将基建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执行国家基建投资计划, 按照基建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这样规定, 有利于打破所有制界限, 突出对基建过程的财务管理。

  要明确基建财务管理的任务。一是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对基建的资金实行从预算、控制、核算到分析考核的全过程管理;三是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 用好筹资的自主权( 主要是指经营性项目) ; 四是将管理的目标定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

  要明确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一是规定哪些活动必须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应包括项目概算、标底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这样规定, 不仅所有的建设单位都明确哪些活动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也为财政部门加强基建财务资金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此外, 对建设项目利息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范围、标准, 核销与转出、基建收入、竣工财务决算等都应进行规范的财务处理。

  3 . 严格执行基建投资与管理的基本制度

  ( 1 ) 项目资本金制。①

  为强化投资风险责任约束, 提高投资效益, 国有和集体单位各种经营性基建投资项目, 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是项目法人的非负债资金, 由投资方按规定的占总投资( 含铺底流动资金) 的一定比例认缴。在基建投资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经营期间, 投资者认缴的资本金可依法转让其出资额,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主要用财政预算内拨款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基建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 0 % ,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2 ) 建设项目法人制和业主负责制。②

  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 规范项目法人行为, 明确其责、权、利, 提高投资效益, 凡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国有单位基建项目, 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能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批开工报告, 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实行基建项目法人和业主负责制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 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基建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 最重要的就是要实行政企分开, 把投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措、筹资、设计、建设施工甚至生产经营; 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承担投资风险, 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各类投资主体自求发展, 自觉协调, 自我约束, 讲求效益的微观运行机制。

  ( 3 ) 招投标制。③

  为了维护基建领域的正当竞争, 规范市场行为, 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各类基建项目均须由建设项目法人提出招标申请, 在征得项目投资方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批后, 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包括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购置和社会中介组织选择等建设全过程。项目总经理具体组织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价标准, 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 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 4 ) 工程监理和否决制。

  基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 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 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中外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 应当由国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但可根据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监督技术或接受国外监理公司的技术咨询。

  4 . 加强财政职能部门对基建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与作用

  ( 1 ) 强化财政对基建财务管理的主体地位。

  财政部关于“基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④ 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建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建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财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概算、预算及决策的审查监督, 凡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政府要加强对立项、“三算”审查工作等方面的监督。在“三算”审查过程中, 要贯彻“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清除个别部门以“创收”为目的利用审查变相收费的做法。

  ( 2 ) 正确处理基建财务制度与“两则”、“两制”的关系。

  我国在1993年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中, 制定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即“两则”; 又根据“两则”修订了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即“两制”。基建财务制度应当按照“两则”、“两制”确定的原则, 结合基建财务管理特点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进程, 积极稳妥地深化改革, 逐步实现“两则”、“两制”提出的目标。为此, 1993年对基建财务制度相应作了初步改革。经过改革, 使基建财务制度在体现资本保全原则、确立经营性项目的市场主体地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从整体来看, 基建财务制度仍然没有区别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难以反映不同类型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因此, 系统地规范和深化基建财务制度改革, 就是要进一步贯彻“两则”、“两制”所确定的改革要求。特别是对于经营性建设项目,“两则”、“两制”所确立的适合市场经济的财务会计的政策、原则和方法, 不仅为经营性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确定了方向, 而且直接规定了许多方面的改革内容。当前的改革, 重点是结合建设项目, 实行资本金制度( 即实行资产负债考核) , 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一系列重要财务处理( 如筹资、利息、包干结余、结余资金、资产处置等) 的不同原则和方式作出更加科学和实事求是的规范。

  5 . 试行和推广建设项目股份制

  随着我国投资领域中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在项目建设中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 在大中型基建项目中, 采取各种方式联合投资的项目约占2 / 3 ,这就为在投资领域进行股份制准备了条件。同时, 推行股份制的投资方式, 也可以消除合作投资方式的一些缺点和问题, 如相互“钓鱼”、产权难以界定、经营管理上容易扯皮、收益分配不好确定等。

  1992年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股份制作出了原则规定: 凡采取联合投资新建项目和国营企业扩、改建项目, 经建设项目有权审批的计划部门会同体改部门批准后, 可以设立股份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在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同时, 提出股份制企业的组建方案, 经计划、体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设立。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规定申请发行股票筹集建设资金。董事会即建设项目的业主, 负责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组织项目建设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行全过程的业主责任制。

  建设项目试行股份制, 目前还刚刚起步, 但确具有深远的意义。实行股份制, 对于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增加企业活力, 扩大建设资金来源, 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 它为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投资运行机制, 强化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力, 促进投资效益的根本好转, 提供了一条好路子。

  三、坚持“两手抓”, 建立健全基建投资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 . 所有工程都必须坚持“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一手抓工程建设, 一手抓廉政目前, 基建工程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不少,有些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因此, 搞工程建设同其它行业一样, 也必须“两个文明”一起抓,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工程建设, 一手抓廉政建设。绝对不能工程上去了, 坏了一批干部。要把防腐倡廉与工程进展结合起来。要将深化基建投资体制改革与整顿工程建设市场、严肃工程建设纪律、规范工程秩序相结合, 促使基建投资体制改革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 . 必须加强基建工程的管理和审计工作搞基建工程, 必须实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从立项报告到编制预算, 从设计到施工, 包括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管理、材料的采购和供应, 设备的采购、运输和安装, 还有竣工投产后的经营管理,这一整套都应当有科学的程序和科学的规范,不能随心所欲。

  必须大大加强工程的审计工作。现在的工程建设浪费严重, 损失惊人, 甚至有不法分子从中贪污受贿。所有重点工程都要严格进行审计, 不仅要搞好竣工后的决算审计, 还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单项审计,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堵塞漏洞。

  3 . 加强考核, 建立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搞工程建设同搞其他任何工作一样, 都必须加强对负责人工作业绩的考核。要根据工程建设的特殊要求, 建立起以投资、质量、工期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 完善考核办法, 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按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完成好的, 要给予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奖励。奖惩要对称, 并切实逗硬。

  注1:关于印发《基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 1998 ]4 号) .注2:参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6) 105 号。

  注3:参见“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 1996 ]673 号) .

  注4:参见《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作者:

  马佳,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现任四川省财政厅基建处副处长;

  高勇, 经济学博士, 研究员, 四川大学兼职教授, 现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证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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