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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风险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思考

来源: 郭庆旺 编辑: 2006/12/14 11:10:38  字体:

  [摘 要]风险投资是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因而有必要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进行改革,使之更有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税制;高新技术产业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科技产业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成为经济持续发展源源不绝的巨大动力,成为决定一国竞争实力的关键因素。而风险投资事业正是知识创新支持体系的重要一环,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西方发达国家把风险投资誉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进器”。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设立。这之后,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蒸蒸日上,方兴未艾。但是,由于风险投资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它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

  虽然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从总体上说是比较快的,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政府政策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它发展的因素,尤其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成为阻碍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具体来说,这个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所使用的部分技术设备及软件等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淘汰速度极快,按照传统的折旧速度和折旧方法,无法满足企业更新设备的正常需要,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这必然会造成研究开发投入不足。

  其次,国外政府在税率优惠与税额的减免上,普遍采用税收信贷、延迟支付和加速折旧等多种多样的措施,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比较单一,基本上只有减免税收这一种形式。虽然对高新技术企业也规定了某些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规定不是很合理。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规定中指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所得税2年。”①这使得风险企业从中获得的好处非常少,因为风险企业的种子阶段以及初创阶段,其效益普遍不佳,微利或亏损的较多,因而它享受这个政策所带来的好处也就很有限了,而当它成长起来,进入迅速膨胀的高利阶段时,已经错过这段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

  ① 2000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95页。

  再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而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已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高科技的研制开发则缺少鼓励措施。1996年实行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把研究开发费用的15%在税前扣除。这无疑会加大风险投资企业的运营风险,因为风险投资失败的比例非常高,因而它遭受的这种歧视也就特别突出。

  最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没有统一,不利于发展本国的风险投资事业。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门已交纳所得税的40%.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显然,这将置内外资企业于不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将打击我国本土风险投资进行投资的热情。

  二、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措施选择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我国政府都应该对风险投资事业进行扶持,促使它稳定健康地发展。税收政策是政府的重要政策工具,它不仅可以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反映政府的政策导向,影响企业和个人行为,而且,它作为一个政府经常使用的政策杠杆,可以直接刺激投资和消费,直接形成政府的可支配资金,丛而参与到经济建设中来。对于风险投资事业也是这样,风险投资是一个新兴事业,因而它尤其需要政府从政策上进行扶持,税收政策也就成为政府扶持风险投资事业不可或缺的政策组成部分。

  既然我国现行企业所行税制给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那么就肴必要对它进行改革,使之更有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讨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同时,按照投资额或销售额一定比例计提科技开发基金,允许这些基金在所得税前扣除,让政府与企业共担投资风险,这样就降低了企业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投资和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加强科技投资与开发,从而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2.允许把风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对得到政府批准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所作的风险投资项目,如果投资项目发生亏损,则可以用这个亏损(或按照该亏损的一是比例,例如50%)直接冲抵本企业其他来源收入应纳的所得税额。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况且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目前仍处于起步的阶段,因而这项措施有利于提高风险投资与传统投资的竞争力,从而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

  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资减免。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或者仿照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办法,对国内外投资者从风险投资行为中取得的利润再用于风险投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的积累。而且这项措施与风险投资的“投资——收回——再投资”的循环机制适合性非常好,因此对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也就特别直接,特别明显。

  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措施。具体到我们国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将风险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内资出口达到35%以上的风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内资出口达到50%以上,且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增长50%的风险企业,超过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50%的部分暂免征税,推迟至以后年度缴纳,即如果下年度的所得额没有达到今年的1.5倍,则应该加上今年所得的超过部分,再计算纳税。

  5.在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时,应该改革减速免税的年限,以进一步适应风险投资在初创阶层亐损或微利的特点。具体做法就是改变以前的从投入日 计起,一律实行以获利年度起算。同时,一般风险投资项目从投资到上市出售股票需要5~10年的时间,因而,建议这项减免优惠的期限可以选择为5年

  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改革的同时,还需要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外的风险投资基金将会大量涌入,如果继续实行同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虽然于吸引外资比较有利,可是显然不利于我们本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成长。例如上面所分析的再投资抵免问题上就存在着内外资企业的明显差异,它在鼓励外国资金继续在我国进行投资的同时,在某种度上打击了本国投资的积极性。因而,本着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是大势所趋

  三、简单结论

  世纪之交,我们面临着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历史性任务,它关系着21世纪我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民展水平乃至我国经济在21世纪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 一系列实践和理论证明税收激励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为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风险投资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而方言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础上” 竞争。从企业所得税上给予风险投资一定的优惠,这是许多发达国家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最流行做法。我们国家风险投资刚刚起步,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对其在所得税上进行一定的扶持,这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性是相符的,与我国积极进外资的政策意向也是相互配合的,它必然可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社会投资的前进,尤其是在进行中西部大开发的今天,可以为中央的开发行为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具有相当明显且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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