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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税收优惠

来源: 刘景溪 编辑: 2006/12/05 09:42:26  字体:

  所谓“知识经济”,是指区别于过去以传统工业为产业支柱,以稀缺自然资源为主要依托的新型经济,它以高技术产业为第一支柱,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是人类社会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新的经济发展阶段。为了在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未来时代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美国自1992年克林顿当选总统执政后,政府就接连提出建立信息高速公路、高科技研究由军用转向民用等一系列导向政策。日本政府调整国策,提出“科技创新立国”的知识经济战略,重视知识和技术创新,增加了对基础科学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的投入。OECD已有8个成员国在1995~1996年将知识作为经济发展的专门研究课题,并开展了试点工作。亚洲新兴经济国家也越来越认识到靠拼廉价劳动、拼资源发展外向型经济前景的暗淡,因而都在全力提高出口产品的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俄罗斯及东欧国家,尽管眼前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尽力加大对科技的投入,保持已有的科学研究项目。印度、巴西等国也都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素质教育,制定优惠政策,选择科技发展重点。在知识经济这场跨世纪、全球性的较量中,中国要搭上快车,赶上世界潮流,就必须抓住机遇,未雨绸缪,把各方面力量动员组织起来,扬长避短,合力攻坚,以达到预期目的。

  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和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来实现的。税收优惠是指政府根据一定的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照顾鼓励而采取的减轻和免除税收负担的措施。税收优惠作为政府运用税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或者经济发达国家,都普遍运用税收优惠来引导和促进其经济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80年代初,西方有些经济学家提出税收要实现“中性”原则,取消税收优惠。各国政府对此项建议均未采纳和接受,尽管对税收优惠的范围有所缩小,但对应当鼓励发展的科技领域却采取了更加优惠的政策。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是以第一科技大国为后盾的,为了称雄世界,美国政府计划在本世纪最后几年内耗资90亿美元来重点扶持高科技发展,同时对技术开发型企业将实施65亿美元的减免税政策。日本作为二战中的战败国,能在短短的三四十年时间一跃成为经济大国,成功的关键是高度重视教育和科技进步,至今仍采用大量的税收优惠来促进科技的发展。韩国作为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其经济迅速崛起的主要原因,也是政府对科技发展实施了有效的鼓励政策,税收优惠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把税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可选择的调控经济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学会利用和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导向、促进和激励功能,推动中国知识经济的加快发展。

  一是要发挥税收优惠的导向功能,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市场经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知识经济还需要有一只“看不见的头”,即强有力的政府宏观调控。近年来,美国在发展知识经济的过程中,实现了持续多年的少赤字、低通胀、低失业、适度增长,这是和美国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分不开的。美国政府几年前就明确指出,知识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高技术,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由此可见,发展知识经济,需要政府的倡导、规划、激励和调控。换言之,发展知识经济要求政府具备比传统市场经济更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这种能力的途径和办法有多种,但税收所具有的更直接、更有效的导向功能不可替代。税收政策应当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把知识经济的基础打牢。税收优惠,首先应体现在积极推进用高科技改造我们的传统产业方面,尽快提高支柱产业和主要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知识经济实现跨跃式发展具有可能性。其次,税收优惠要全力支持与知识经济相关的软件、电讯、环保、金融、智能服务、科技咨询、教育和培训等产业的快速成长,使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有个更加广阔的空间。其三,税收优惠应鼓励科技进步,培植创新求发展风气,使我国迎接知识经济时代重要举措的“知识创新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其四,税收优惠应在促进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综合、高效利用方面发挥威力,使知识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税收优惠还应增强对外资引进的导向能力,避免盲目引进污染环境、消耗资源、附加值低的外资项目,使知识经济的国际合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是要发挥税收优惠的促进功能,推动高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高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第一支柱。在未来21世纪知识经济竞争中,谁在高技术领域抢占了制高点,谁就能赢得主动,反之,谁就会陷入全面被动。因此,必须发挥税收优惠的促进功能,推动高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税收优惠应立足于促进国家高技术产业政策的实施,要同国家发展高技术产业的计划相一致,与不同时期国家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项目相联系,做到优惠导向明确,优惠重点突出,避免过多、过滥。税收优惠要着眼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鼓励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引进、吸收,对高新技术及新产品的开发、引进和出口,要制定和实行单独的优惠税率,并在一定时期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放宽企业技术创新费用的税前列支标准,准许高新技术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主要是先进技术设备,按一定的价款比例进行抵扣;对少数需要保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规定最高缴税限额和比例;要降低技术专有权的课税标准,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扩散创造宽松环境,使高新技术企业这一知识经济的细胞得以迅速成长。税收优惠还应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要规范和完善现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不论批准成立时间早晚,税收优惠标准都应统一起来;应改善税收优惠手段的单一形式,清理各地的财政返还措施;要明确开发区内企业的减税停止日期,避免保护落后;要对高新技术企业公平税赋,无论企业地处开发区内部还是外部,税收政策应一视同仁,以免造成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挤向开发区,或在区内“假注册”,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一知识经济的载体得以更好地发展。

  三是要发挥税收优惠的激励功能,鼓励对科技的投入和科技人员的创新。发展知识经济的当务之急是使科学技术真正变成第一生产力。实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前提,是具有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要做到这一点,也就离不开、少不了对科技的投入。同时任何一种高新技术方面的知识成果,在没有应用到生产领域之前,都只是一种社会形态知识,是潜在的生产力。要把它转变为直接生产力,关键是稳定具有这种转变能力的科技人员队伍。如果科技人员严重流失,实现这种转变的愿望就将成为泡影,或者说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必须发挥其优惠的激励功能,鼓励对科技的投入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税收优惠应有利于企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要推行投资税收抵扣政策,即对投资于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项目者,应允许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缴所得税。要扩大开发研究费用超额扣除的优惠范围,取消对“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应税所得额为限”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一年10%的企业,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要建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投资额和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并规定可在计征所得税前抵扣。要建立与科技相关的加速折旧制度,对于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自己研究开发使用的设备、建筑等实行加速折旧,基至可以在正常折旧外,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扣除。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美国微软公司共有1.6万名雇员,其中有2000多人是百万富翁。在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快进行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改革,对那些运用高科技从事创造性劳动的科技工作者,其报酬应与贡献大小相挂钩,解决“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要运用税收的优惠导向,对发明创造者所获得的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更加充分的优惠考虑,以激发和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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