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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可行性分析

来源: 梁涛 编辑: 2006/09/26 10:11:29  字体:

  一、纳税人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为少缴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现行政策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实行自行开具“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解决了农业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但是这却给部分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税务管理对此缺乏有效的办法和手段,处于被动、尴尬境地。因此,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势在必行。

  政策出台的理论依据不足、抵扣率测算不准确。抵扣率的确定应该基于生产农业产品所耗用的物质消耗所负担的税金。据测算,农业产品中所含的税金全国平均达不到10%,而目前购进农产品的抵扣率为13%.相关的税务管理规定不明确,不规范,各地执行不统一。青岛市国税局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历来非常重视,从1995年到2002年的7年间,先后制定了一整套比较完整和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且对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实行层层审批、年审、评估、稽查等控管办法,但从目前的管理情况来看,收购发票的管理、使用仍然存在漏洞,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等违章现象大量存在,有些规定对纳税人来说形同虚设,如规定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纳税人到外省收购农业产品,就说是对方送货上门的也是合情合理,税务部门不可能对每份发票都跨省进行调查。

  对违规处罚缺少依据。收购发票的违规处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力度不大,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如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定义来认定,似乎只是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比较相近,但从法理上理解,这一条应该理解为通过这种手段造成少缴所得税的后果,如果理解为少缴增值税则有些牵强。

  二、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不便于税收管理

  第一,收购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设计、印刷,无任何防伪标记。由于开具、使用和收购对象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不可能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严格管理。第二,收购发票由收购者自行开具,税务机关对供货方的身份难以确定,收购者从无证经营户中购进或从经营单位中购进农业产品,在价格上大做文章。由于所收购的农业产品涉及全国各地,税务部门要对有疑问的收购发票进行调查很不现实。第三,检查定性困难。由于配套的相关规定不明确,要求收购者提供的证明资料,造假非常简单,例如要求其提供出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都可造假,复印件就更不必说了;另一方面,一些偏远地区找台复印机都很困难,非要求纳税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他们只好造假。

  据统计,青岛市2001年收购农产品抵扣税款3.42亿元,比2000年抵扣进项税款2.91亿元增长17.76%,而2003年抵扣的税款已占到国内增值税的10%以上。就工业企业来说,青岛市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食品加工业和木材加工业,2001年抵扣的税款占其全部抵扣税款的90%以上,平均税负在1.75%左右,商贸企业为1.55%左右,并且还在逐年下降。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常年经营,根本就没有应缴税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管理弱化问题、政策执行问题、执法依据问题日渐突出,改革现行的管理方式已是势在必行。

  三、取消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采取定率征收的办法,是解决管理问题的根本办法

  所谓定率征收的办法,即在农业产品收购和加工的第一道环节,采取核定增值税征收率的办法征收增值税,按照收购和加工后的销售额开出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下一道环节抵扣进项税款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办法。这种办法的最大好处是不使用收购发票,可以简化税务管理程序,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

  例如,A公司收购花生米销售给B公司,A公司收购农民自产花生米时,使用三联式收购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发票联),购进花生米时,记账联作为支付收购价款、核算材料成本的原始凭证,销售后按照核定的增值税征收率(假设2%)计算应缴增值税。同时,使用普通发票,开出含税的销售额给B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开出的普通发票按照含税价计算进项税额[销售额÷(1+2%)],予以抵扣。

  农业产品实行定率征收的可行性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理论方面,不违背增值税实行上环节缴税、下环节抵扣的原则,增值税仍然是一个封闭的链条;从实际来看,符合扶持农业生产和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增加农民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国策。第二,增值税征收率的测定,可以参照全国平均的农业产品收购、加工的平均利润率来确定,接近或达到农业产品收购、加工环节的实际税收负担,可以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平税负。第三,可以彻底杜绝虚构收购业务、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现象,促进收购和加工环节准确核算购进农业产品成本。第四,普通发票的管理可以纳入金税工程,实行全国比对,以防止出现大头小尾、出借发票等违法现象。第五,由于取消了收购发票抵扣税款行为,使收购企业不必索取农民自产农业产品证明和农民个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减少了农民和收购单位的麻烦,同时也方便了税务部门的管理。第六,从事农业产品贩卖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将不得使用普通发票,以前税务部门区分农民自产和非自产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同时将促使这些人办理税务登记,以求取得普通发票的使用权,从而增加了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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