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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的探讨

来源: 茹长云 编辑: 2006/09/14 14:50:14  字体: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这对加强税源管理、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分项征收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所谓分类所得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它的特征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列举的征税所得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这种税制模式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但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不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了个人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一些人还有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纳税能力强的是拥有资本性所得、资产所得和资本利得的人,但这些项目并未全部列入征税范围,与我国税负设计的初衷相悖。

  (二)税负不公平。

  (1)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税收负担不相同。等额收入,因为项目不同,税率不同,最终负担不同。如甲、乙两中国居民每月收入均为1,200元,甲的收入额只由一项工薪所得构成;乙的收入额由工薪700元和一次性劳务报酬500元两部分组成。按税法规定采用“分项计算,分率计征”的方法,甲每月应纳税额为20元[(1,200-800)×5%],乙则不需要纳税。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在于乙的收入由两项组成,并且每项收入都没有达到纳税标准:月工资不足800元,一次性劳务报酬没有超过4,000元。

  (2)费用减除不尽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个人为计税主体,无论是否结婚,是否有赡养人口,是否残疾人,在征收时,都按统一的费用减除标准进行扣除,然后,确定应税所得额,不考虑家庭支出因素。从而,使赡养义务较重的纳税人负担相对加重。假设某单位两名职工,月收入均1,200元。一名职工四口之家,均需他赡养。其税后收入额为1,180元[1,200-(1,200—800)×5%],家庭月人均收入额为295元。另一名职工两口之家,只需赡养一人,其税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为590元。因而,同样收入,前者的生活水平大大低于后者。

  (3)项目间非法转化,给进税以可乘之机。由于不同项目税率不同,计税方法不同,税负也不同,容易引起高税率项目的收入向低税率项目的收入转移,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象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得到的报酬,后者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实行加成征收:一次收入2万元~4万元的按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两成,4万元~6万元加征五成,6万元以上加征十成。两项所得适用不同税率,为有逃税意图者创造了条件。假设某经纪人月工资收入为650元,提供咨询等服务一次收入2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工薪650元,不足800元,免征;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4,800元[20,000×20%+(20,000×20%)×20%].若纳税人为了避免加成,将本月收入调整为工薪790元,劳务报酬额19,860元,则应纳税额为:工薪790元,仍免征;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3,972元[9,860×20%]。纳税人稍加转移即可少纳个人所得税额828元。如果收入更多,采取转移手法,纳税人逃税规模更大,国家税收流失更为严重。

  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建议可如下述。

  (一)实行分类综合税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已实行比较理想和公平的分类综合税制。分类综合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二者合并而成。它是指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这种税制从源扣缴,可防止逃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克服了分类所得税制因范围狭窄而漏征的弊端。

  (二)改变复杂的税率结构,避免项目之间相互转化产生税收上的漏洞。按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把性质相同的所得归为一类,按同一税率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是劳动性所得,应归为一类,统一按超额累进税率课税。

  (三)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辅以家庭赡养人口费用的扣除。这种征收方式在无法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情况下,更易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解决了费用减除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四)对储蓄存款利息课税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既可以保护普通家庭和低收入者的利益,又可对那些暴富者和存款大户的资金流向和收入进行有效调节。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个成长中的税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客观环境的发展,它定会进一步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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