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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次调整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说开去

来源: 福建税务·刘伟太 编辑: 2002/04/30 00:00:00  字体:

  从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车购税实行了新调整后的最低计税价格。此次调整,是2001年1月1日车购费改成车购税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调整最低计税价格。此次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与费改税前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比较,有较大的突破,具有车型更加健全,最低计税价格进一步具体细化到车型的各车辆规格的突出特点,共汇总了42个省市的35557种车型,其中国产汽车21065种、国产摩托车10416种、国产挂车和国产农用车2796种、进口汽车1280种。那么国家为何公布最低计税价格,为何单单车购税有此制度,这还要从车购税的特点以及与这些特点相适应的车购税管征说起。

  车购税作为一独立税种,与其他税种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征收范围较窄,仅对要使用的车辆征收;2.税率单一,实行统一的百分比税率,虽征收简便,却存在高低档车辆负担不均的问题;3.单一环节的选择性征收,即仅在车辆注册前一次性征收,后续环节不再征收;4.征收方式单一;5.具有特定的用途,即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公路建设;6.车购税是一种价外税,税负不会转移;7.是一种对财产征收的直接税。车购税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车购税存在查征困难,管征难度大的问题,必须在源头一次性征足。

  为确保尽可能地在源头一次征足,车购税管征采取了由国家税务总局在一段时间内根据车辆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公布最低计税价格的管征制度。最低计税价格主要的功能是避免发票票面价格低于实际价格时出现的偷逃税行为,如果发票的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如果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发票上的实际价格缴税。其目的主要在于监督汽车消费者的纳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有效的管征手段。

  目前,我国采取的最低计税价格制,与国税机关执法权限的局限性和亟待改善的车购税征收环境密切相关。

  第一,国税机关缺少管征应有的执法权限和配套法规措施,查处困难决定了必须在源头一次性征足。

  1.缺乏对车辆的拦截检查权和立即查扣权。由于车购税的有效载体——应税机动车具有流动性强、分布广而散的特性,因而对纳税人是否完税的检查有必要通过集中拦截课税对象进行实施,并且对其偷逃税的查处在检查地当即实现。但如缺少落实查处的有效制约手段,必将导致征收成本加大,甚至无法落实查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同时也对这项权力的适用做了限制,使得该项权力在车购税管征中行使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再加上征收机构迟迟未确定,最终导致了国家税务总局迟迟无法出台相配套的对偷税和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处罚的一些适用政策。

  2.缺乏上路检查权。路检路查一直以来是费改税前交通部门检查纳税人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否缴纳的有效手段。但费改税后,由于国税部门缺乏路面监控能力,导致对该税的稽查必须借助有关权力部门,如交警车辆管理部门。

  上述管征权限的缺乏,使国税部门车辆购置税的管征成为依附式、被动式管征,管征效果大打折扣,使得车购税的征收被迫在申报征收的源头环节一次征足。

  第二,管征措施单一决定了有必要采取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上述执法权限的缺乏或难以实施,使得车购税的征收基本上是依托于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管征措施单一就必须确保征收窗口足额征收。因此车购税足额征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就转为正确审定纳税人提供的购车计税价格真实与否,辨别和发现纳税人提供偏低的购车发票逃避税。这就需要有一个较权威的价格范本,即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缺少有利的外部征收环境。一是购车发票开具混乱。目前机动车销售发票仍作为一种普通发票管理,经销商和购车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发票的开具和收受上客观存在着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等各种违规开票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说,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在促进足额征收的同时,也促使纳税人学会了合理避税。由于目前车购税在代征阶段,税务机关无法有效通过采取发票协查等综合治理措施,发挥既管车购税又管发票的优势。二是缺少监督车购税是否缴足的协管部门。虽然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车购税完税证明或免征证明,为车购税的管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但距车购税管征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车辆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交警车管部门对车购税的协管仅停留在验看车主是否有车购税完税证明和登记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的名称和号码。这就难免不出现麻痹和把关不严的时候;同时,对不能提供车购税完税证明的,只要不注册,交警车管部门却没有强抓车主缴税的义务,也不会主动将此方面的信息传递给车购税征收部门,最终还是不能解决落实征收补税的问题;与之而来的假的、伪造的完税证明的及时发现和有效识别问题也无法解决。交警车辆管理部门与国税征收部门对车购税征收的协调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

  第四,缺少必要的征管信息。一是缺少主动确定纳税人购车价款的迅速有效的途径。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主要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无法及时掌握汽车价格的变动情况及确切的销售信息。二是交警车管部门与车购税征收部门信息仍无法做到及时沟通交流。这不仅包括前面提到的完税信息的及时交流、沟通和确认,还包括征收车型具体档案信息的交流,如完税证明记载的车型与交警车管部门执行的车型一致性,及时将已税车辆注册后的行驶证号码及时记入车购税征收档案等问题。新的《车辆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只有在办案时才能查阅注册车辆档案,这无疑是限制了征收信息的及时交流。

  此外,目前车购税政策上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突出体现在税目定得过细,应税的农用运输车与非税的拖拉机缺乏区分的具体执行标准等问题。

  笔者认为,下一步车购税税制的建设,应着重着眼于提高公平性和社会效率,尤其是我国刚加入WTO,这两项问题将越来越迫切,如何使车购税真正起到调节作用,解决筹集专项资金与发展汽车工业矛盾的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从长远看,定期公布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只是一项暂时性的权宜的管征措施,将来全国车购税价格和征收信息网的建成,必将削弱其在车购税征收管理中的依托地位。尤其是最近我国放开了国产轿车的定价,征收价格的核定,不应仅仅单方面依托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应逐步转化为是以各厂家出厂价为基础的参考价,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还应走税务核实核定的路子,即发挥税务既管发票又管税收,既管购车者又管销售者的优势,从而起到扭转车购税征收环境,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质量的目的。但从目前看,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管理应着重在于提高其合法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如从目前的分车型公布平均销售价格发展到下一步区分直接从厂家购买与从经销商处购买价格的不同,逐步解决各地的实际交易价格高低问题,使税负更加公平。着手健全价格上报机制,进一步缩短最低计税价的公布间隔时间,以应对车市价格的频繁变动。

  如何做好车购税的管理工作是国税部门的一项全新的课题,任重而道远。如:在征管制度建设方面,要根据当前应税机动车价格市场化、快速多变的新形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更新和更快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收集、更新信息系统和征收自动核价系统;在征管体系方面,要建立适应车购税特点的稽核和协管体系等;在征收环境上,要改变地方政府的思想观念,避免过多地干预,减少执法阻力,独立依法行政,依法征收。

  从税收效率角度出发,优化车购税的管征宜充分借助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的管理和处罚权和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查验审批权,抓住车辆注册环节和进口环节征足车辆购置税,如在建立计算机车辆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采取在交警车管部门注册办理柜台和海关报关柜台设立窗口合署办公;稽查也可借助于交警车管部门车辆年检环节实现。在充分发挥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车辆注册和年审协管作用的同时,国税部门仍要自身参与,而不能变为依赖,否则,一个地方车购税管征的质量就取决于该地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执法认真的程度。

  当然,上述虽说是必由之路,但目前都仅是一个设想,从设想到实施还需较长的时间,目前紧要的是落实好国家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政策。

  福建省在实际贯彻执行该计税价格的过程中,针对各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均未详细标明应税车辆的具体规格,征收人员审核申报资料更无从判别具体车辆规格,计税价格难以核对的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和交通厅车购办联合开展调研,主动找规律,抓住17位国际识别代码(即VIN代码),从内部和外部两头着手,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一是严把征收资料的审核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上必须注明所购车辆详细车型配置资料;二是主动联系各车辆品牌专场商店和生产厂家收集、编排一种型号多种配置车辆的VIP代码资料,作为征收的内部资料,便于一线征收人员通过查看应税车辆车架(或车辆底盘)判定车辆规格,具体核对计税价格。上述措施的采取,减少了过去要求纳税人开车到征收单位实地目测验车的额外的繁锁程序,既保证了车购税的足额征收,公平执法,依法办事,又简化了征收程序,优化了征收窗口的文明和效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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