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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差异与税制改革

来源: 杨斌 编辑: 2006/11/23 09:28:48  字体:

  内容提要:我国现实文化以面子人情关系为特征,在这种文化下执法很难不被人情关系所左右,从而形成预期成本很低的“违法也仅就是被处罚”社会心理。西方文化下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我国文化环境下无法产生同样的作用。完善税制的方向不是所谓国际接轨,而应当更多地遵循国情原则,国情原则不仅要求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本出发点,而且要求关注中国现实文化,寻求在我国现实文化中能够有效运行的制度及其管理办法。就是要设计出使面子、人情和关系无法起作用的制度,即反面子人情和关系的制度,从而使制度得到确实施行,实现制度中体现的效率和公平的理想。

  关键词: 税制改革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西方文化  中国文化  比较文化

  有一种普遍看法认为实行世贸组织规则的过程就是制度和管理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而与国际接轨就是向西方看齐,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要采用西方的模式,似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做过的事情中国才能做(即使认真分析在西方发达国家某一项制度已经存在许多问题),西方国家没有做过的事情中国就不能做。实践证明这种改革的决策思路和全盘照搬西方理论、制度的做法不仅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而且后患无穷。中国的经济改革包括税制改革只有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以国情原则为第一原则才能取得成功。国情原则不仅要求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本出发点,而且还要关注中国现实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差异。

  一、西方税制模式及其有效运行的文化基础

  (一)西方税制模式

  西方文化对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税收制度有广泛的影响。这里笔者只想分析两个与我国税制建设有重要影响的制度,即增值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制度和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说明它们都只有在西方文化环境中才能行之有效。

  1.增值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采用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传统流转税道道课征、重复征税的弊端。对纳税人购进的投入品已纳增值税准予抵扣(即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增值税克服传统全值型流转税各种弊端的基本机制。进项税额抵扣制度运行状况如何是决定增值税改革成败的最关键因素。进项税额抵扣可采用以账簿记录为基础的办法(账簿法),也可采用以购进货物的发票记录的数据为依据的办法,即发票法。发票法的特征是将有专门内容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唯一的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被完全依法履行的情况下,增值税体系内的所有纳税人获得一视同仁的待遇。他们都有权凭合法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有权通过开出增值税发票将累积到本阶段的所有增值税税额转移给下一阶段的货物或劳务的购买者,并最终将税额转移给货物或劳务的消费者。使最终消费者以外的纳税人,即所有生产经营者并非是最终消费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不论其生产经营的形态是纵向联合的全能式企业,还是横向联合的专业化分工合作企业,都处于同样的纳税人地位——它们都是增值税的代收代缴者,而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负担者。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负担与其经过的生产经营环节的多少无关,这样就解决了传统全值型流转税道道课征、重复计税的弊端。此外,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制还建立起了纳税人之间自动的交叉稽核机制,使偷逃税得到抑制。如果实行账簿法,就不可能建立其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

  ⑴但就大多数纳税人而言,还是严格遵守税法而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尽管不存在全国统一印刷发票、给发票添加防伪标记的做法,也不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实行交叉稽核,但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仅限于极少数不法商人,远没有成为普遍性和偷逃税中最严重的事件,发票法的运行是可控制的,运行也相当简化明确、成本低。因而,增值税成为一种征税成本低、自动运行,既能为国家获得稳定的收入又能克服传统流转税重复课税的不公平效应的良性税种。但是如果纳税人未能自觉守法,仅热衷于利用发票做文章,未纳税却想得到抵扣,偷逃税普遍化,那么增值税要么成为征税成本很高的税种,要么就不适合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制度均可借鉴,但实行效果却天差地别,这只能从文化差异角度加以解释。

  2.个人所得税按年综合课征,自行申报、源泉扣缴、重点稽查、违法处罚的征管制度。西方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或家庭为纳税主体单位,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可扣除费用和生计扣除额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少数国家)。但为了保证税款入库的均衡,便于纳税人安排营业和消费活动,均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和按时(如按季、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源泉代扣代缴适用于经常性、周期性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按时预缴适合于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以全年的收入减除费用和生计扣除额后的余额为税基,并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制,因此,多数情况下,源泉代扣代缴和预缴的税款,与实际必须缴纳的税款不一致。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进行总的清算,多退少补。总清算的办法是于纳税年度终了的一定时期内,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填写所得税申报表,自行申报各项所得额,自行计算其总所得额、允许扣除的费用额以及个人宽免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金,征收机关要对申报表进行调查或审核,通常是抽查。抽查的申报表只能是极少数,否则征税成本就太大,因此个人所得税普遍有效推行的前提之一就是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否做到自觉申报纳税。

  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当局就有可能集中力量对付少数偷逃税者,使重点稽查得以实现,并通过对偷逃税的严厉处罚,造成震慑,又促进纳税人守法。从而使自行申报制度的运行得以有效控制,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在税务审计控制下的自核自报制度。也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成本处于可接受的程度内。如果偷逃税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从而偷逃税普遍,就必然法不责众,抽样审计、重点稽查就无法进行,而普遍稽查因征税成本太高不可能实施,自动申报的制度就无法运行,宽税基、累进性、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就不可能成为现实。

  (二) 西方文化的主要特点及其对税制选择的影响

  上述两个决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的制度安排及其有效运行,不仅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依托,而且都是建立在西方特有的文化基础之上的。许多国家包括不少的发展中国家也推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也分别推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主动申报加税务局重点稽查的办法,但实行最好的、达到理想化程度的只是西方发达国家。规范化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既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也是根植于西方文化土壤的产物。

  文化这个概念从广义上讲包括人类活动所形成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的成果。但本文采用狭义的文化概念,将文化定义为由一个社会实际存在的主流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处事规则所组成的道德传统。西方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存在很不相同的文化。本文所称的西方文化是指主要发源于英国、德国并继承和发展起来的道德传统包括主流价值观念以及行为、处事规则,特别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机制,又被称为资本主义精神。其基本特点如下:

  ⑶在我们看来,赚钱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赚钱是为了消费和享受。但根据韦伯的分析,构成资本主义精神的,恰恰就是视赚钱本身为最终目的,视赚钱为神授的义务,人们不是因为没有钱才去赚钱,人们不是因为贫穷才去劳动。一个人是为了他的事业才生存,而不是为了他的生存才经营事业。韦伯认为这种看来违反常理的精神气质正是资本主义精神的核心,是人生成功与否的最高检验标准。

  2.价值从内在途径获得,而不是从别人的评价中来检验。西方人在人与人关系中不像中国人那样过分关注别人的看法和评价,即过分关注“面子”。西方人在追求经济利益和为人处事过程中更多地讲究直截了当、表里如一,较少为支撑面子而不顾实际情况。表现为更多的个性、创新,更少的对权威的顺从和趋众;提倡个人通过合法的奋斗去获得社会地位,较少地依附势力,攀比、摆阔、过分注重形式主义等的社会心理没有成为文化主流因素。

  3.追求经济成功的手段以严格的核算为基础而理性化,在生活和行为方式中具有注重精确的特征。这导致普遍重视效率即注重时间的节约、投入产出的对比。理性核算的普遍化,使西方人对价格信号敏感,往往斤斤计较,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基本符合事实,形成注重质量的经济运行机制。

  ⑷西方文化中除了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激烈竞争外,还广泛存在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合作关系,既是自私自利的文化又是以社团为纽带的合作信任的文化。如果市场经济只有竞争,没有信任和合作,这种市场经济不可能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西方人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作为人生的目的而不是手段,使得西方人的人际关系比较注重共同得益和长远发展,讲求社会性、信用和诚实。重视成本观念,在经济领域对价格信号敏感。这种传统带到政治法律领域,就变成注重精确和确定,定法律、做事情,考虑细节,思考深入,规定具体,因此法律详尽,不论是实行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节都十分确定,任何事情都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的可实行性较强。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使西方人的个人之间哪怕是家庭成员之间利益边界都很明确,重利不重义,重理不重情。西方人说话处事直截了当,不兴人情,没有面子之虞。每一个人捍卫自身利益,不讲情面,就能形成民主意识、民主行动和民主体制,法律成为准绳,法律成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原则。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得以有效监督,官员的违法首先得到有效遏制。治税和纳税都注重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人情关系”,讲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法的执行和税务违法的处罚是严格的,一般不受人情关系所左右,他们并无在法律问题上讲情拉关系的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对违章处罚的预期成本是很高的,存在普遍的惧怕心理,一旦偷逃税被发现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并无人情可讲,还会成为舆论界的众矢之的。税务人员在处理税务案件时也是十分尽责的,征纳双方的纠纷不通过协商或“领导”干预求得解决,而是诉诸独立的复议人和法院审判了结。征纳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十分明确且得到保障。虽然偷逃税也是屡禁不止,但由于税收执法严格,对偷逃税处罚严厉,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纳税人纳税义务意识、普遍守法观念和偷逃税耻辱观念树立起来了。这样使大多数纳税人因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高,而严格遵守税法,即自觉依法使用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统一印刷和添加防伪标志)或自觉按时申报其收入,偷逃税仅限于少数人,远没有成为普遍性,这是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制度和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

  二、西方税制模式与中国特有文化的不相容性

  (一)西方税制模式在中国推行的无效性

  1.增值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制度的无效性。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完全摒弃了账簿法而全面引进西方国家的发票法,并且设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摆在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的决定性位置,在发票管理上制定了比西方国家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仅实行统一印刷、统一纸型、统一格式,而且领用规定严格、保管措施严密,据说纳税人要经过18道程序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的篇幅不亚于增值税条例本身。动用现代高新技术、不惜成本代价,强化管理措施。为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先后有100多个犯罪分子被判处极刑。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蔓延,造成税款大量流失,也导致严重的不公平,使增值税设计的初衷难以达到,税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结果相去甚远。

  ⑸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在传统流转税制下,要偷逃税只能通过隐匿销售收入来做文章,而现在除了这一条途径外,又增添了专用发票这一途径。

  在西方国家实行得相当成功的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在我国推行却遇到难以解决的突出矛盾,运行效果不佳成本却很大,使增值税变得十分复杂,没有了西方国家增值税那样的简便易行、偷逃税少、征税成本低的优点。要让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获得成功似乎不能只靠管理(管理越严格成本就越大),更要靠纳税人自觉遵守法律,自动运行法定的体制。要做到这一点又需要具有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高的普遍社会心理和机制,而这样的社会心理和机制目前只可能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中。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抽样稽查管理方式的无效性。如果个人所得税要普遍推行并且成为主体税种,由于纳税人众多,不可能像管理流转税那样实行专户管理的办法,而必须实行纳税人自觉申报、税务局抽样稽查的办法。可以说普遍推行的个人所得税天然地是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的。无法建立或无法推行纳税人主动自觉的申报办法,个人所得税就不可能成为普遍征收的税种。而要让纳税人主动申报必须解决相关的三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愿意申报怎么办?二是申报量太大怎么办?三是纳税人申报了,但申报不实怎么办?

  解决纳税人不愿意申报问题逻辑上有两个途径,其一申报者会获得好处,办法是将申报与社会福利挂钩,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将来获得的福利待遇越多。但这是以建立了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前提的,这一前提目前还较难做到。即使在某些局部地区有了较为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纳税人还会在不申报的得益与申报了所获得的社会保险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比较富裕的人选择不申报可能更有利。第二个途径就是让不申报者有麻烦,使其不申报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高,从而让纳税人不敢不申报,但这一条件我国目前也是不存在的。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普遍推行,一方面要求凡有收入者均要申报,要建立强迫或刺激主动申报的机制;但另一方面征税要成本,申报量太大,特别是小额收入申报的数量太大,不仅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或调节目的,而且会大量增加税收成本,使税务局做许多无用功,甚至无法应付。因此从税收成本考虑,对申报量又必须加以限制,理想的状态是高收入者申报、低收入者不申报,但如何确定谁是高收入者,谁是低收入者,难度也很大。

  解决申报不实的问题更加棘手。哪些申报表可能申报不实?如果发现大规模的申报表不实该如何处理?普遍审计,非税务当局人力物力所能为,如果只是少量抽样审计(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又会助长偷逃税的侥幸心理。

  上述三个问题均无法通过加强管理加以解决,即使采用现代化程度很高的计算机网络,也只能起辅助作用。这说明申报只能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之上,单纯靠管理难以成功。

  因此,在西方国家能够运行的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和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税务局重点稽查征管模式,在我国却很难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实行这样的税制模式与我国现实文化不相容。

  (二)我国现实文化的主要特征

  通常说中国文化属于儒家文化,但对中国人而言儒家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往往还只是面上的、口头上的,儒家学说尽管对我国历史进程和文化传统习惯有影响,但儒家学说更多地是在教义上而不是实际运行中。规范人们日常行为、作为其处事为人准则的价值观主要来源于传统习惯而不是书本。笔者就把这种实际推行的主流价值观念并且在自觉、不自觉地引导人们处事为人的普遍规则叫做现实文化,其基本要素是面子、人情和关系,尽管这种文化中的许多规则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有的学者就称之为潜规则)。中国人所奉行的面上的、口头上的文化与实际遵循的文化的两面性就与西方存在巨大差别。这里暂且不论这个问题,单就中国的现实文化而论,存在如下基本特征:

  1.追求经济利益只是作为生活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在中国,很少有人认为其职业活动是神授的,大多是视赚钱为谋生的手段,获得物质财富仅仅是为了生活得更好,或者为了子孙的幸福,或者为了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少有人将赚钱本身当作一项事业,当作人生成功的标志,其结果经济行为就天然地缺乏长期性,而具有短期性的特点。

  ⑹由于中国人多从外在的途径获得价值的体现,使得追求经济利益的途径,不主要依靠创新、增加生产等合理途径,从而使自己在获得利益的同时能够导致社会进步,“按照中国的传统,经济生活中的人经营得最得法的,不是依靠增加生产,而是依靠增加他在已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可获取的份额。他愿意靠他在竞争中直接胜过他的同伙来发财致富,而不是依靠征服自然或更多地利用自然资源或使用改进的技术来创造新的财富。从事创新的企业、为新产品争取市场的推动力,不如争取垄断、通过买通官方取得市场控制权的推动力来得大。中国的传统做法不是造出较好的捕鼠笼来捕捉更多的老鼠,而是向官府谋取捕鼠专利”。

  ⑻人是社会的人,因此任何民族都存在人情问题,只不过在中国社会中,人情作为互助基础上社会交换关系成为约束人的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有时其约束力要高于法律和物质交换关系。在中国,人情的特点首先是内外有别,有特殊关系者(如血亲)彼此互助谈不上“交换”,而其余则礼尚往来,属于社会性交换关系。人们通过这种社会性交换,建立关系网络。中国人的群体是按照最具有共同性的归属特征来建立的,如籍贯、亲族、同事、同学、结拜兄弟和师生等。因此,这种关系网络完全是内外有别的,在关系网的内部可做到推己及人、互相信任,而与陌生人打交道时,却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种思想观念形成信任的非普遍性和整个社会信用程度的低下。

  在这种关系本位的社会中,从亚当。斯密开始的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西方经济学,应用于中国会产生削足适履的问题。中国人从事经济活动不能像西方人那样只考虑经济利益或利润最大化,还必须考虑关系和人情,经常为了满足关系的需要,他会选择利润不是最大化的对象,甚至是亏损的对象。这是不廉政、腐败的问题,也是中国文化使然(以此可推广到人事、行政、司法包括税务)。前面说过人情也是一种交换,如果当事人欠了人情或预期将来需要人家的人情,在这次交易中你因不追求利润最大化所蒙受的损失,在以前你享用别人人情时,你已经得到过,或将来你可获得回报。这里面的规律不是西方微观经济学说所能解释的。

  ⑽这样在我国就不存在必须按照字面规定严格遵守法律的传统。通常违法事件被查处,只要当事人能够通过关系网络请有面子的人说情,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这种面子、人情和关系普遍的社会环境中,明智的执法者总是在处理案件时要进行理智的权衡,寻找出法律上过得去、情理也讲得通的中庸办法。这样就形成了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社会心理。在这种环境之下,一旦有易于做手脚取得利益的办法推行,例如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利用发票就能获得巨额的利益,那么就有许多人趋之若鹜干起专门行当来骗取税款,而在面子人情和关系作用下,执法者不仅难以依法办事,甚至还参与违法活动;推行个人所得税主动自觉申报办法也会出现同样情况,即使有人申报,但如果绝大部分人申报的材料不实,就会出现两难局面。一方面税务局要稽查的申报表就会过多,征税成本太大,即使建立起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由于信息的不完整,也无法起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不进行全面审计,偷逃税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当这种状况达到一定范围和规模时,特别是蔓延开来时,就会出现法不责众、难以有效控制的局面,会进一步强化不守法而获利(即老实人吃亏)的社会心理。

  ⑾完善税制的方向不是所谓国际接轨,而是着眼于税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相一致,在最小征收成本条件下完整实行。要做到这一点,在制度设计时,就不能简单地学习西方做法,而是要根据我国国情进行改造创新。

  三、符合国情的中国式税收制度设计

  (一) 现实文化是税收制度设计要考虑的基本前提

  既然西方模式的税制与我国现实文化存在冲突甚至不相容,那么我国今后税制改革应当更多地遵循国情原则。国情原则不仅要求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本出发点,而且还要关注中国现实文化,寻求在我国现实文化中能够有效运行的税收制度及其管理办法。税制的成功取决于人们对税法规则的态度,是采取遵守的态度、部分遵守的态度还是漠视的态度。态度又取决于负担水平和违法被处罚预期成本之间的权衡。如果负担水平不高,人们缴纳税收不感到十分心疼,同时又能知晓税款的用途时,遵守税法的态度就会占上风。如果负担很重,偷逃税的利益很大,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大,人们就愿意选择违反税法。因此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文化氛围中,适应国情的对策是低负担、宽税基和受益明确相结合。

  首先应当采取低税率、低负担、宽税基、严管理、易征收的办法,尽量减少对偷逃税的利益诱惑,使偷逃税意义不大,缴税也不心疼。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情况下,高税率必然诱惑偷税;越自动的机制(如凭发票就得到税额抵扣或退税)必然导致越严重的骗税、欺诈;越细致的差别政策、越严格的审批制度必然产生越多的寻租行为和越严重的腐败,从而使政策越偏离初衷。相当多的人认为,税率低了,就达不到调节的目的。这种说法看起来有道理,但具体结合我国的情况是值得商榷的。调节作用不能只停留在制度设计上,最关键的是要能执行。税率定得高,且不说影响效率,首先是偷逃税的诱惑大,在我国偷逃税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情况下,结果不仅不能按高税率征税,就连基本的税收也收不到,何谈调节作用。

  其次在选择或设计税收制度或具体规则、办法时,要顾及我国面子、人情和关系的现实文化,顾及不是迎合,而是要设计出使面子、人情和关系无法起作用的制度,即反面子人情和关系的制度。实际上就是要求税法规定要明确具体,规则要详细,避免含糊不清,让执法者不能灵活变通,从而抵制面子人情关系的影响。按照这样的考虑,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均应该是中国式的而不是所谓国际接轨的。

  (二)中国式增值税的制度设计

  ⑿1.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总趋势,需要进行模式替换。较为理想的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条件不具备,增值税类型的选择也只能走次优选择之路。也就是选择收入型作为今后增值税进一步改革的目标模式。收入型增值税主要特征是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已纳增值税实行分期抵扣,也就是以当期计提折旧额中所含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结果增值税税基不含折旧,为工资、利息、利润等增加值之和。因此,这一类型的增值税最接近理论意义上的增值税。但这一类型增值税在发票法下难以有效行之。主要因为折旧所含税款无法凭发票抵扣,会使发票链条中断。收入型增值税在账簿法下就可实行。首先要按账计算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额,根据税法作适当调整,作为计算折旧中所含进项税额的依据。其次,与其他可抵扣项目进项税额一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收入型增值税会产生如下几个方面的次优效应:首先,收入型增值税能达到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弊端的目的,实现中性化的增值税改革目标。其次,收入型增值税的投资效应适合于我国现阶段的投资格局。再次,收入型增值税的财政收入效应也在可控制范围之内。

  ⒀上述弊端可通过全面推行增值税并且实行单一税率或接近单一税率制,而得到根本克服。

  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遇到很大的困难。首先,对金融保险业课征增值税,很难确定其进项税额,也无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行业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是不相容的。其次,对农民,由于其文化水平低,很难让他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对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建筑安装、各种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由于这些行业主要靠劳务或固定资产获得收入,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较低,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收不能抵扣,如果纳入增值税范围,税率将由目前的3%~5%提高到13%或17%,会大大增加他们的税收负担,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要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也要着眼于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以及实行账簿法为主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专用发票不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唯一凭据,就不必担心发票链条中断问题,对上述较大规模的被列为标准纳税人(约占总户数10%左右)的企业,按增值税标准税率(17%或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允许按账簿记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克服传统流转税重复课税的弊端;对非标准纳税人(约占总纳税人户数的90%)按照营业税的办法即全值征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征税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农民都给予选择权。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和农民愿意建立完整的账簿制度,符合条件成为标准纳税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三)中国式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

  ⒁1.低税率的负担政策。负担政策首先体现在税率上,税率的确定不仅涉及税负高低这一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而且对税制运行情况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在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时期里,各种收入的货币化、账面化程度不高,即使加快改革步伐这种状况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改观,而目前个人所得税又只能主要针对获得账面上货币收入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率定得过高,会使纳税人感到牺牲过大而且很不公平,这往往会促使他们选择收入隐性化(如不要求过高工资而要求较高的实际福利)或者在契约中要求税后净收入。在当前的社会中,能获得高的账面货币收入的人一般具有一技之长,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将个人所得税转嫁于雇主往往成功。这种情况的出现,意味着高税率特别是高的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进行调节的政策目标难以达到。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要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就必然要求实行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制。实践证明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高税率、多档次税率制往往难以行之到位,难以行之到位的税制就无法实现其既定调节目标。纳税人对税制的普遍看法是决定税制运行成功与否的重要要素,一旦纳税人普遍感到老实依法纳税牺牲过重,这样的税制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因此,实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在负担政策选择上也要遵循低税率、宽税基的治税思路。低税率使纳税人纳税时不感到牺牲过大,这有利于自觉申报纳税,减少对收入的隐瞒,为建立个人所得税的档案和统计信息基础铺平道路。 经过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积累,就能形成关于个人收入的详细真实全面的信息库,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目标和征管效率的提高均以全面系统真实的信息为基础。低税率易于扩大税基、提高征管效率。

  2.以源泉扣缴为主体的多元征收方式。我国今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应当是中国式的,以源泉扣缴为主,模式既非分类也非综合,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混合制。大多数纳税人适用不分类课征,源泉扣缴。实际上就是目前实际中运行的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的改进和法定化。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应当允许多元征收方式的存在,规范征收方式和简易征收方式并存。要对基层实际征收方式进行认真研究,按去粗存精的原则,将其合理有效的内核吸收到税法规定中来,不能一概地贬斥它们为非规范做法并加以统统取缔。不过税法要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例如,较发达地方个人所得税征收可与社会保险支付联动。第一种办法,只允许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的工资在成本中列支,取消标准工资扣除办法;第二种,社会保险利益的享受不仅与社会保险税挂钩,而且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挂钩,单位源泉扣缴时也要向纳税人开出税单,并按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号码,在其账户中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越多其享受的保险利益也越多。其他不发达地区可实行定率或定额扣除办法或其他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更有效的办法。

  3.针对高收入阶层的最低限度税制度。为了解决对工薪收入者以外的高收入者(如明星、商人、政府官员、知名教授)征管困难问题,笔者建议推行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最低限度税制度或管理办法。就是按一定的标准,如私营企业家按其全年营业额或支付的职工工资额或流动资本数量,并根据行业盈利情况,分地区确定最低限度税税基;演员、运动员等按抽样调查的年收入划分等级,确定不同最低限度税税基,他们选择纳税后,向社会公布,一等的演员,如果选择二等以下的纳税等级,就会自我贬值,这会形成约束;政府官员可按级别,综合考虑工资收入和为官的福利收入,确定最低限度税税基;知名教授和其他社会名流同样通过抽样调查其全部收入,确定若干税基等级。等级确定后由其自行选择,按5%的最低税率征收。如果纳税人觉得按此办法纳税多于按申报的规范办法,可选择申报办法,多缴的税收可予退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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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杨 斌《比较税收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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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张春安《管理中国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14)中国税务学会《完善增值税问题》课题组,《完善增值税问题的研究报告》,《税务研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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