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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货项目的税务稽查

来源: 景志伟 编辑: 2009/08/13 09:44:42  字体:

  [摘要]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贯穿于企业经营全过程,既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也是难点。存货项目的税务稽查尤其要注意审查企业会计存货核算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是否在纳税时进行了有效调整;对存货进行分析性审核,找出纳税人税收舞弊的易发领域,再运用相应制度对企业制造成本、存货数量和存货计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关键词]存货;稽查;分析性审核;存货计价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存货通常表现为商品、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及产成品等。存货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确定和构成销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存货金额的真实性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及下期损益的正确性,存货的特点是品种多,动辄有成百上千种存货,而稽查时间、力量又有限,因而确认存货金额和数量既是稽查工作的重点,又是稽查工作的一大难点。下面笔者结合稽查实务,谈谈存货项目稽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存货核算制度的检查

  这方面主要是检查存货的收发计价制度、制造成本核算制度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是否在纳税时得到了正确的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进一步修订,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人“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和捐赠在自用处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自用,如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产品,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加上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并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存货应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结转,也不作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按照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办法确定计税价格。

  (三)计入存货制造成本的累计折旧计提制度与税法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5%。

  (四)存货损失处理方面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规定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人“营业外支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计人“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予以转出。

  此外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规定,如一些矿山企业常常对井下资产既按矿石的产量计提维检费,又对这些资产计提了折旧,而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规定已按规定提取维检费的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应相应调减产品成本。

  二、对存货进行分析性审核

  分析性审核是指稽查人员通过绝对数或比率与相关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进行比较,以发现会计处理重大差异的稽查方法。稽查人员作为外部人士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稽查,在信息上与被稽查单位管理当局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稽查人员若局限于具体的账证。指望通过全面检查来发现重大的错弊,往往是事倍功半,但若稽查人员多作一些比较,多作一些分析,多对存货成本与各会计要素的合理性进行把握,往往能很快发现重大错弊的端倪,大大提高稽查的效率与效果。分析性审核在稽查中主要应用于以下两方面:

  (一)运用分析审核,确定稽查重点

  目前稽查常用的分析性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比率分析法。它是指稽查人员利用被查计单位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计算一些通用比率,并用这些比率与人们普遍认为合理的一些标准进行比较的方法。比率分析法的特点是比率可来自财务数据,比率是相对数,财务比率计算简单,财务比率可比范围大等。在分析性复核中稽查人员通常运用财务中的大量的数据,可以根据需要计算出很多有意义的比率。例如在对存货制造成本的稽查中,可以编制产品成本明细表,列示出被查期间直接人工、原材料、制造费用等项目金额,如有必要还可进一步列示出制造费用的各项明细,并计算出各成本项目占产成品总成本的比率。将计算的比率与纳税人预算指标中相同比率、纳税人前期相同比率以及同行业相同指标比率进行比较,对差异较大的成本项目应作为稽查的重点。第二,趋势分析法,它是指审计人员将被审计单位的若干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或发现异常 变动的方法。趋势分析法的特点是比较直观。可以将本期指标同若干期指标比较,或同计划比较等,找出事物发展的总趋势。例如计算纳税人若干期产品销售毛利率进行比较,如果销售毛利长期过低不足以产生利润或被查期明显偏低,那么产品售价或产品成本存在舞弊的风险就高,就需要作为稽查的重点。

  (二)透过异常现象,剖析內在本质

  根据掌握的情况,应该对被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的数据化分析,对发现的增减变情况以及异常事项进行询问和调查,以确定所发现的差异是否可以合理解释,对仍有疑问的差异,就应采取进一步稽查措施,以确定偷税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数额。

  三、对存货制造成本的物料平衡检查

  对大多数制造业企业我们都可以建立这样一个平衡公式,即各产品的重量等于其损耗的各种原材料的重量加合理损耗之和。

  建立这个平衡公式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合理的损耗,目前合理损耗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1)通过试验获得,如对食品加工业的合理损耗确定,我们可以现场取样按与被查单位相同或类似的工艺定量制作产品以确定合理损耗。这种方法准确,最为符合被查单位实际情况,但费时费力。(2)通过网络搜索或行业协会直接获取参数。这种方法最为经济,但准确度往往不高,仅可以作为大致的衡量标准。在此我们也期待着纳税评估数据库的建立能为稽查工作提供更准确更权威的参数,以提高稽查效率,节约稽查成本。从上述平衡公式的建立,我们可以判断被查单位的损耗是否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果差异较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少计产品数量或品种。二是多摊销了产品成本。我们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和盘点的方法作进一步的定量确认。

  四、存货的盘点

  如果通过上述平衡公式确认是多摊销了产品成本、有少计产品数量或是无法确立平衡公式,盘点将是稽查的必经程序。对存货数量的确认最基本的方法是进行监盘。监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从账到物,即由监盘人员依据账簿核对实物;另一种是从物到账,即监盘人员依据二物核对账簿。通过监盘以查证纳税人是否账实相符。

  存货的盘点往往是在期末或第二年的年初进行,这就涉及到一个存货截止检查的问题,存货截止检查,就是检查截至结账日止所购人并已包括在12月31日存货盘点范围内的存货。在会计上是指存货及其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否一并记人当年会计报表内。在审计中应注意与存货密切相关的3个日期:一是销售方发票开具的日期或收到销售方发票时的日期,这一日期相对不太重要;二是企业记账的日期,即企业确认购入存货并将该笔经济业务和相关负债记入单位账户的日期;三是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即验收部门和仓储部门开具验收单、入库单并将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检查三者,特别是后两者存货正确截止的关键就是就是实物纳入盘点范围的时间与存货引起的借贷双方会计科目的入账时间是否都处于同一会计时期。

  存货截止稽查需要注意以下内容:存货在经验收部门验收后,由仓储部门填写相应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存货入库是否都有验收单和入库单,验收记录和入库记录是否连续编号,入库单和验收单数量、规格等是否核对相符,验收或仓储部门在月末是否将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存货发票和验收记录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入账;存货发出后是否及时转结成本;检查存货是否确属企业的权利,在某一特定日期是否对企业内所有存货都拥有所有权,对与此相关的负债在后几个月是否有相应的付款记录;企业是否有他人寄存的存货和放在其他单位代销的存货。企业在当月已领未用但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是否办理相应的假退库手续,填制交库凭证,仓储部门视同材料已入库等。

  五、对存货计价的检查

  对存货价值的稽查包括对存货购进价格的检查和发出价格的查检。

  (一)存货购进价格的检查

  稽查人员应审查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目的,定价政策,将纳税人采购价格与市场价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存货价值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应进一步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是虚开发票问题,二是稽查人员应审查存货的入账价值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的实际入账成本包括运输费用、装卸费、仓储费等项费用。但纳税人为调节利润,常常将这些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例如:稽查某工业企业时,发现2006年12月“管理费用——其他”明细账摘要中未注明交易事顷,追查对应记账凭证其内容为:借:管理费用——其他23570元;贷:现金23570元。原始凭证则是一张运输发票,发票记载内容为“钢坯运费”。显然该纳税人将原材料运费记入管理费是不正确的,应予以调整。

  (二)发出材料价格的检查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成本记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发、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等。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稽查人员应审查纳税人在年度中是否随意改变了存货发出和领用成本记价方法,是否及时正确结转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对因此造成的成本差异应进行调整。

  六、对特殊存货项目的检查

  有些企业对包装物、机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领核算不够严密,容易形成账外财产。这类问题在稽查实际工作中比较普遍,如有些企业为了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购进的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轧辊、模具等以“重要性原则”为由直接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列支,形成了大量的账外资产。例如2005年所得税汇算中,税务人员发现某钢窗厂11月份的制造费用比其他月份高出40%以上,通过检查发现,其原因是该月摊销低值易耗品数额过大。检查人员经过询问和检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发现11月份购人的轧辊786000元一次在该月制造费用中列支,一次领用如此大额的低值易耗品是不正常的,检查人员经过进一步询问和实地盘查,最后证实这批轧辊完全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该纳税人为了隐瞒利润,将11月份购人的轧辊一次摊人了制造费用。同时这些资产的损耗率又往往很低,只占原值的10%~40%,造成存货成本不实,其处置时又不计收入,形成小金库,隐匿了利润,逃避了税收。对此类问题,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审阅“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明细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摘要内容发现线索,发现线索后再进一步查阅有关会计凭证,如果存在此类问题,往往会出现账证、证证不符。

  存货项目的稽查技术有很多,在此不再赘述。总之,存货项目虽是稽查的一个难点,但只要我们科学地运用稽查技术,定能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金额,正确合理地确定其对税收的影响。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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