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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做假账侵吞教师工资 事发后退赃款缓刑2年

2006-12-30 11:55  【 】【打印】【我要纠错

  12月26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原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初级中学会计韦某,因利用职务之便做假账侵吞教职员工工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4年4月至12月,韦某在制作本校教职员工工资数据盘上报县财政局时,利用财政统发工资系统程序只审核工资总额的漏洞,在工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采取扣发本校教职员工应获得的职务工资、津贴、增资及双薪等部分金额的手法,将所扣发的款项直接加到其本人工资项上,非法侵吞公款总额6068.9元。后因本校教职员工起疑,同年12月17日,韦某退回本校教职员工被扣工资2604元。2005年1月,韦某制作工资数据盘时,虚设“罗勇”户名,顶替已参军并转业其他单位的老师蒙某上报。之后,韦对学校领导谎称财政局2005年元月起已停发蒙某的工资,从2005年1月至7月,韦将财政局拨发蒙某的工资4666.9元拨往“罗勇”户名下,然后据为己有。2005年1月至7月,韦以上述同样手段从县财政局拨发教职员工工资截留,共计人民币9637.88元占为己有。2005年7月,韦侵吞教师公款被发觉后,被本校教职员工追要退款。7月25日,韦到邮政储蓄所把其他老师被扣的工资5059.8元存进各人的工资户。当年10月20日,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韦已将侵吞的公款全部还清。罗城县法院认为,韦某的行为非法占有公款共计2万余元,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

  鉴于韦在案发后能主动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韦扣减和虚设“罗勇”户名,贪污财政局拨发蒙某的工资共计5408.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韦贪污教职员工的职务工资、津贴等款项14965.48元予以追缴,返还教职员工。一审宣判后,韦某不服提出上诉。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韦某能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如实向主管行政部门交待其贪污行为,并退还全部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视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不再危害社会,因而作出如开头所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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