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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阳光财政”亟需权力机关的监督推进

2007-11-20 15:34 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阳光财政”工程的推进,国内已基本建立了由权力机关、审计、财政内部以及公众参与的财政“大监督”格局。但在部分街道,由于历史的原因,仍然保留着一级财政,在一些发达地区,街道的财政资金动辄数以亿计。但在权力设置中,街道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这容易导致街道财政没有同级人大的审查和强有力的监督而沦为“阳光财政”下的“非阳光”地带。

  街道的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理应受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和监督,从根本上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科学、透明,推动街道 “阳光财政” 的建立。

  基于立法滞后以及各级人大也没有统一规范,而导致街道财政监督面临困境。要破解这一困境,当务之急是在立法上跟进,但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健全前,应当允许和鼓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街道财政资金收支的监督机制的探索。

  从法律上进行探求,一要解决监督的主体。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8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区政府的机构,其行政行为应纳入区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范畴。二要解决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街道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的法律授权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配置审批预算的权力。但是根据一些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如《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4条的规定,可以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将街道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三要解决街道人大机构的设置问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3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并委托其履行对包含街道财政预算经常性监督在内的多项监督职责。

  从实践进行考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实现对街道财政的有效监督,可以试行以下程序:一是由街道的人大工作机构组织所在街道的区人大代表对本街道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进行初审,并将代表意见反馈到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二是街道办事处将经本街道的区人大代表初审的街道预算、决算、预算调整上报区政府;三是根据区政府的提请,区人代会作出将街道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决定;四是区人大常委会依据区人代会的决定,对街道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进行审查批准。最后,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则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其在街道的派出工作机构实施。

  通过这五个程序的渐次推进,不断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以及人大的街道工作机构对街道财政的经常性监督,可以实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街道财政资金的实质性监督。此外,对街道财政监督,在加强权力机关监督推进的同时,还要不断扩大社会参与,增强公众的纳税人意识,使公共财政回归其本义,推动街道财政向“阳光财政”的漂亮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