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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管条例出台 给违纪戴“紧箍咒”

2007-9-24 17:4  【 】【打印】【我要纠错

  9月24日电针对目前财经秩序混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突出,广西日前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保障力度。记者24日获悉,条例于下月开始实施。

  近年来,广西各级财政部门不断探索实践新的理财思路和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当前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依然存在,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手段日趋隐蔽,金额触目惊心,性质十分恶劣。在财政管理领域,非法减免税屡禁不止;截留上级预算收入,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现象突出:“收支两条线”落实不到位,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不严,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广西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检查、支出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共查各种违规违纪金额近10亿元,其中追缴入库金额高达4亿多元,仅2005年组织的专项资金检查中,就追受应缴未缴财政收入近3亿元。

  为改变因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滞后造成的财政监督手段弱化、监督智能发挥不充分、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基础上,广西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一部地方性财政监督法规

  采访中还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加大了执法保障力度。《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对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于2007年7月27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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