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青海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由现行的1元/吨调整为3元/吨。这是自2004年资源税相关政策调整后,再次调整天然卤水资源税额标准。此次调整可以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推进经济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能够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
根据近几年钾肥产销量测算,预计2008年天然卤炎资源税达到2.2亿元(1-9月天然卤水资源税完成1.38亿元,因政策调整增收0.6亿元)。经过近年来资源税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资源税收入已经超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成为营业税之后的第二大地方税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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