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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规范商品房预售

2010-03-02 17:21 来源:东南商报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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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3月1日从市建委获悉,从4月1日开始,《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将正式开始实施。“与之前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相比,新通知要求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全部房源必须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举将有效遏制部分房产商的捂盘惜售行为。

  申请预售4个条件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我市的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有关负责人说,不过,这里所指的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4个条件。”该负责人介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此外,4个条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规模为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确需分批申领预售许可的,应当说明分批的理由,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且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这名负责人说。

  记者注意到,根据我市200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市建委〔2003〕142号),经初步设计会审同意分期开发的,可按分期开发范围发证。一个项目内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等混杂的,若一次发证确有困难,可按低层、多层和中高层、高层分别发证,但发证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新通知对商品房分批预售申请许可的要求更加高了。”该负责人说。

  违规记入信用档案

  新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建立网上楼盘框架表。“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不得分批、分次预售。商品房预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该负责人强调。

  原来的规定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一定数量的商品房向社会公开销售。“毫无疑问,新通知对遏制捂盘惜售行为的力度将大大提高。”这名负责人说。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经核发,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调换。”他还介绍,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转让,受让企业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预售。

  “如果有房地产企业违反通知要求,并经查实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我承诺予以处罚。”该负责人说。据悉,在该通知施行的同时,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市建委〔2003〕142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桔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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