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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134号

1995-6-3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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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6月30 日湘地税函[1995]134 号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告》(湘地税通[ 1995 ] 01 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宣传、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告

        (湘地税通[1995 ]01 号)

        为了切实加强发票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的邮政、电信、铁路、水运、民用航空、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代理、旅店、饭食、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娱乐、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或项目,以及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其发票联必须套印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使用棱形〈 SW 〉防伪水印纸制(省地税局另有规定者除外)。上述行业或项目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凡未套印湖南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未使用棱形〈 SW 〉防伪水印纸印制的,一律停止使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停止使用的废旧发票由有关单位清点造册,报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处理。个别地方旧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可造册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延期使用到 199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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