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法规>地方税收法规>屠宰税> 正文

关于宰杀供防疫试验用牲畜的征税问题

财税18字第47号
颁布时间:1977-7-11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局 广西地税局

    近据各地反映,对兽医防疫单位宰杀供防疫试验用的牲畜,如何征收屠宰税问题。经研究,凡担负防疫科研试验任务的兽医防疫单位,宰杀供防疫科研试验用的牲畜,其经费是从兽医防疫科研试验费开支的,可以免征屠宰税。否则,应当依照现行规定,按定额征收屠宰税。

  一九七七年七月十一日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