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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23号
2003-2-25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闽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3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按正常多征税款退库手续办理。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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