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沈阳市征收契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请示批复
下一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和个人买房办学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