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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