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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35号
2007-7-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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