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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