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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2002]64号

颁布时间:2002-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2002年9月4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地税部门在涉农税收的征收中做到公正、公开、公平,防止和杜绝平摊涉农税收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发生,经研究决定,我省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涉农税收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农税收公示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的有关纳税事项。具体项目:农业税包括农户的计税面积、计税产量、依率计征数、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农业特产税包括应税农业特产品品种、种植面积、计税收入、税率、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屠宰税包括屠宰牲口的种类、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各级地税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纳税事项。

  二、涉农税收公示工作由基层地税征收机关按照上述公示项目,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以村民委员会或自然村(社)为单位,具体公示到纳税农户。

  三、各公示项目的具体公示时间,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农作物的收获季节和各税种的纳税期限确定,但必须先公示后征收。

  四、公示的方式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张榜公布、广播公布等多种形式,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关键是要让群众知道,以达到公示的目的和效果。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开展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纳税农户反映的公示中存在的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及时组织协调解决。

  六、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涉农税收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当作一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地税机关公正执法形象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涉农税收公示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让农民群众交明白税、放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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