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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38号
2006-12-15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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