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此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一篇: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