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