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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