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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420号
2006-12-1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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