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党政机关等单位职工宿舍用房暂缓征房产税的通知
下一篇: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柜台和转手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