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法规>地方税收法规>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337号
2006-9-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