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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4]47号
颁布时间:2004-5-17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2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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