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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

黑税四字[1989]12号

颁布时间:1989-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细则》第七条 、第八条 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规定和财政经济状况,经省政府1988年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各市、县税额幅度以及经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县税务局上报的土地分等税额标准意见。经过研究,我省各地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请依照本通知所附《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表》规定执行。

  附: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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