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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9-9-7发文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能按占地面积划分清楚的,按所占土地面积划分;不能按占地面积划分清楚的,可按产值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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