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通知
下一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