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下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