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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7]125号
2007-10-2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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