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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