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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