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东地税流字[1996]5号文收悉。根据资源税现行政策法规,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陆上石油开采企业开采海上原油,不属于资源税实施细则中“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范围,因此对胜利石油管理局开采的海上原油应按12元/吨的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下一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资源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