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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1]23号

颁布时间:2001-0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东营、济南、淄博、潍坊、德州、滨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资源税征收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在我省境内开采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均应当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鲁税一[1994]36号)文件的规定,东胜精攻等油气开采企业实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均应向东营市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由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今后新成立的胜利油田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有关市地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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