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法规>地方税收法规>资源税>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391号
2007-11-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