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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7]16号
2007-2-1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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