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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7]67号
2007-4-5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预〔2007〕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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