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法规>地方税收法规>资源税>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法[2007]34号
2007-3-1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慈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