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政发[1994]6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出借部分营业场地设施取得收入征税的规定
下一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