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法规>地方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5]31号
颁布时间:2005-2-3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