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12号文件精神,鼓励、扶持私营企业扩大再投资,经省政府同意,对于私营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未按照投资协议进行分配,而用于购置设置、建设厂房等扩大再生产支出,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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