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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遇类似支付竞业禁止(同业禁止)款项的情形,请一并参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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