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税局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上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