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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