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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